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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享有充分且有保障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虽然宪法明文规定要严格地维护每个人所享有的人权,但实际的司法对维护人权方面依旧有着不足之处。司法是从应然人权向实然人权转化的最重要方式,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应该以法治思维导引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实现人权司法公信与人权司法自信的统一,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综合性权利的统一,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提升司法主体的人权素养,优化人权司法组织体系。
【关键词】:人权;司法;改革
一、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涵
人权的司法保障, 不能望文生义地将其简单理解为“运用司法权来保障人权”。事实上在人权概念出现之前的古代社会,国家司法权就具有保障臣民但在追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片面强调破案 、保障被害人权益, 维护治安秩序而罔顾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借打击犯罪来扫除政治异己。[1]人权观念十分关心如何防御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施加侵害,所以,人权司法保障的第一层含义是“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在行使刑事司法权(包括追诉权)、展开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 除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之外, 还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的基本人权。人权司法保障的第二层含义是“ 运用司法来保障人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下,各类人權的保障可诉诸司法程序来具体的去维护。
二、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首先要从理念上明确解决人权保障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即为什么要保障人权,人权为什么是人类的“共同语言”。自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国家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化为国家的价值观,既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使人权的发展获得更丰富的宪法基础。人权保障成为评价一切公权力的重要尺度,理顺了人权和宪法的内在逻辑,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要尊重人权就必须坚决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观念,牢固确立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宪法观。
在法治国家生活中,人是制定一切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出发点,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人而展开的。凸显人的价值和尊严,是我们需要坚守的道德和法治底线。宪法的目的旨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个体的主体性和尊严。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人往往作为社会的附属而存在,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中,个人是无条件服从于国家的,人们往往强调国家利益,而对正当的个人利益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形成了单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2]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个人往往被置于客体和工具化的地位,沦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人民制宪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地划定政府与公民的界限,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作为个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
要落实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需要建立有效、统一和权威的国家人权保障体系, 因为“保障人权首要的和主要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现人权的根本在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在制度体系上,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多元的,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人权立法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其内部又分为宪法和法律两个层次,宪法通常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对宪法原则和规定具体化、条文化和程序化。通过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程序而实施的人权行政保障在人权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人权侵害大多发生在行政领域,建立人权保障的行政体系尤其重要。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3]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障人权,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发挥着基础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功能。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制度,维护人权的价值,使之成为国家的价值观,培育国家生活中的人权文化。人权价值是贯穿整个国家治理过程的核心理念,体现了国家建设的目标。
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4]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控告权利,充分重视申诉、控告的内容,认真审查,及时反馈;二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当事人獲得法律专业人员帮助的权利;四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五要落实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5]
注释:
[1]秦前红.从人权立法保障走向人权司法保障[N].南方都市报,2013 (1)
[2]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 (1)
[3]李林:《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重大》{J} .环球法律评论,2013 (2)
[4]姜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N].光明日报,2013 (1) .
[5]沈德咏.坚持公正司法,尊重保障人权[J].中国人大,2012,(12) .
参考文献:
[1] 沈德咏.坚持公正司法,尊重保障人权[J].中国人大,2012,(12) .
[2] 姜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N].光明日报,2013 (1) .
[3] 李林:《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重大》{J} .环球法律评论,2013 (2)
[4] 秦前红.从人权立法保障走向人权司法保障[N].南方都市报,2013 (1)
[5] 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 (1)
作者简介:何治垚(1992—),男,土家族,贵州铜仁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关键词】:人权;司法;改革
一、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涵
人权的司法保障, 不能望文生义地将其简单理解为“运用司法权来保障人权”。事实上在人权概念出现之前的古代社会,国家司法权就具有保障臣民但在追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片面强调破案 、保障被害人权益, 维护治安秩序而罔顾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借打击犯罪来扫除政治异己。[1]人权观念十分关心如何防御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施加侵害,所以,人权司法保障的第一层含义是“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在行使刑事司法权(包括追诉权)、展开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 除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之外, 还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的基本人权。人权司法保障的第二层含义是“ 运用司法来保障人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下,各类人權的保障可诉诸司法程序来具体的去维护。
二、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首先要从理念上明确解决人权保障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即为什么要保障人权,人权为什么是人类的“共同语言”。自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国家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化为国家的价值观,既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使人权的发展获得更丰富的宪法基础。人权保障成为评价一切公权力的重要尺度,理顺了人权和宪法的内在逻辑,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要尊重人权就必须坚决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观念,牢固确立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宪法观。
在法治国家生活中,人是制定一切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出发点,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人而展开的。凸显人的价值和尊严,是我们需要坚守的道德和法治底线。宪法的目的旨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个体的主体性和尊严。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人往往作为社会的附属而存在,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中,个人是无条件服从于国家的,人们往往强调国家利益,而对正当的个人利益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形成了单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2]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个人往往被置于客体和工具化的地位,沦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人民制宪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地划定政府与公民的界限,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作为个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
要落实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需要建立有效、统一和权威的国家人权保障体系, 因为“保障人权首要的和主要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现人权的根本在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在制度体系上,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多元的,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人权立法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其内部又分为宪法和法律两个层次,宪法通常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对宪法原则和规定具体化、条文化和程序化。通过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程序而实施的人权行政保障在人权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人权侵害大多发生在行政领域,建立人权保障的行政体系尤其重要。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3]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障人权,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发挥着基础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功能。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制度,维护人权的价值,使之成为国家的价值观,培育国家生活中的人权文化。人权价值是贯穿整个国家治理过程的核心理念,体现了国家建设的目标。
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4]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控告权利,充分重视申诉、控告的内容,认真审查,及时反馈;二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当事人獲得法律专业人员帮助的权利;四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五要落实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5]
注释:
[1]秦前红.从人权立法保障走向人权司法保障[N].南方都市报,2013 (1)
[2]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 (1)
[3]李林:《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重大》{J} .环球法律评论,2013 (2)
[4]姜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N].光明日报,2013 (1) .
[5]沈德咏.坚持公正司法,尊重保障人权[J].中国人大,2012,(12) .
参考文献:
[1] 沈德咏.坚持公正司法,尊重保障人权[J].中国人大,2012,(12) .
[2] 姜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N].光明日报,2013 (1) .
[3] 李林:《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重大》{J} .环球法律评论,2013 (2)
[4] 秦前红.从人权立法保障走向人权司法保障[N].南方都市报,2013 (1)
[5] 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 (1)
作者简介:何治垚(1992—),男,土家族,贵州铜仁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