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社会正义

来源 :中国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anghaoxian19885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对常态法律秩序和法治实践构成挑战.由于紧急事态的现实急迫性和风险扩张性,紧急状态的事实性和规范性存在张力,紧急权力的行使面临价值优位性和法治融贯性难题.紧急状态下的秩序是紧急权力决策和行使的特殊社会语境,具有合法性环境和正义环境之双层结构.在紧急秩序的解释性特征之下,应超越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局限,将紧急状态视为法治的临界状态.紧急权力行使以恢复常态秩序为直接目的,其法治内涵是在正义框架下作出维护和修复基本善的应急处理并促进合法性环境和正义环境的互动.基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应将合法性和正义的制度互嵌与共同体德性的培育作为紧急状态中重塑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以凝聚宪法共识、化解紧急危机和巩固社会根基.
其他文献
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
交易可优化资源分配,更好发挥物之价值,法律对物之交易价值应予保护.房屋、机动车及其他财物受损均可能产生交易性贬值损失,但我国法律未规定明确的赔偿规则,判例学说亦存在分歧.交易性贬值损失系交易价值之降低,属直接损失、附随经济损失,符合可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交易性贬值损失如满足各自的构成要件即可赔偿,不应增设额外的赔偿条件.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计算,应在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1184条及法发〔2009〕40号第10条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计算时点应视受害人是否将受损财物转卖及选择的评估方法而
在人们的固有印象中,机器人就是用金属和塑料材质打造,并带有机械臂和齿轮的现代科技产物。如果有人告诉你,未来的机器人,还可以是一种非金属、非机械结构的活体生物,这是否会令人感到震撼?这一发明,并非只是停留于天马行空般的科幻作品,而是已然存在。一改传统认知的异种机器人  据《美国科学院院报》报道,来自佛蒙特大学和塔夫茨大学的研究人员,利用非洲爪蟾(又名光滑爪蟾,拉丁学名:Xenopus laevis)
期刊
新冠疫苗的研发路径rn孙欢成:陈少羽律师曾经在美国FDA(国家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马里兰总部担任助理首席律师,对于中美疫苗相关法律制度很熟悉,想先请教陈律师几个问题,以新冠疫苗为例,能否为我们介绍—下中国和美国是如何批准疫苗上市的?目前已经批准了几种新冠疫苗?这些批准方式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支持?rn陈少羽:批准疫苗上市有三个过程,第一是制药企业把疫苗研发出来,进行动物实验;第二是提交人的临床试验申请,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如果觉得对受试者的风险是可控可接受的,会允许药企招募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三是临床试验结
期刊
侦查人员办案取证现场  贪污公款2400万余元、挪用公款20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成本二科(以下简称财本二科)原副科长杨宁,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处死刑。2002年8月2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8岁的杨宁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依法执行死刑。初露端倪  据办案人员说,杨宁爱广交朋友,也酷爱喝酒。酒后的杨宁往往出手阔绰,赠送朋友名表、小车,随便就给亲戚投资。1996年之
期刊
我国公司制度是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法律移植的共同驱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经过了数次修改,但特定的历史局限、多元的价值追求和过多的政策目标设定,使得《公司法》始终难以摆脱左冲右突、疲于应付和顾此失彼的尴尬处境,无法有效回应急剧变革的社会现实需求.未来的公司法制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立场和功能主义的视角,在认真检视以往我国公司制度功效不彰的根源和在深化认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现实,针对不同性质和需求的公司,确立差异化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实现立法体系再造和基础制度的更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的科学思想体系,其核心要义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关系上的效力规则颇为复杂.《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基本吸收了原《民通意见》第37条的制度经验,并在后者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果直接将该条文解释为下落不明之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立即绝对消灭,与法条意图不合,恐多有不妥.为了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这一最新规定,需要对其文义进行目的 性限缩.依规范意旨,应当认为婚姻关系自生存配偶有效再婚时才开始消灭;在生存配偶再婚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享有再婚的自由;仅当生存配偶和新婚姻相对人皆为善意时,生存配偶的再婚方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民法典》的过渡施行活动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规范指引,有助于保障其过渡施行质效,但仍存在规定条文数量较少、一般规定语义模糊、具体规定指涉偏差等不足,有必要从原则和规则两个层面作进一步梳理.在一般原则层面,《立法法》第93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原则主要以刑事法律为规范原型,但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属性上不同于刑事法律,在“有利溯及”外,还需坚持有序溯及原则和重大公益溯及原则.在具体规则层面,有必要准确识别《民法典》对既有民事单行法的纂修场景,在区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基
关于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现有理论主要从“欺骗”“错误”以及“损失”三个方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形成“限缩行为”与“限缩结果”两种路径.结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色,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会导致对损失的有无与具体数额等难以进行精确判断,并破坏财产犯罪的整体一致性,因此,限缩结果路径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诈骗罪宜采取限缩行为路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核——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纳入欺骗行为的认定中,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