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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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可优化资源分配,更好发挥物之价值,法律对物之交易价值应予保护.房屋、机动车及其他财物受损均可能产生交易性贬值损失,但我国法律未规定明确的赔偿规则,判例学说亦存在分歧.交易性贬值损失系交易价值之降低,属直接损失、附随经济损失,符合可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交易性贬值损失如满足各自的构成要件即可赔偿,不应增设额外的赔偿条件.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计算,应在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1184条及法发〔2009〕40号第10条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计算时点应视受害人是否将受损财物转卖及选择的评估方法而定,不应局限于某一固定的计算时点.修理过程中的以新换旧导致受害人额外获利可能引发损益相抵问题.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应肯认贬值损失与以新换旧之获益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财物受损情况、受损部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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