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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9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