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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制度,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确立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比较法以及学说的考察都说明"目的+利润"标准是界定非营利法人的最佳范式。《民法总则》制定前的非营利法人规则体系存在混乱与理念不清的问题,因此在现实中的适用效果不尽人意。在《民法总则》明确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需要制定非营利法人的一般法,进而构建起非营利法人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