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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单行立法模式及分散式管辖模式导致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杂乱,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应对的措施始终停留于应急性处理的方式上,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集中管辖模式相较于分散式模式具有极大的优势,不仅理论上具有合理性,而且实践中也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从比较法上看,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