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警察执法行为比增设“袭警罪”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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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许动,我是警察”。这是群众危难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现在,因为少数警察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人民警察的形象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你是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 警民发生冲突时,这种声音已经不是个别。
  2005年5月30日,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民警袁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拦车检查时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因流血过多而牺牲。
  2005年9月21日,吉林农安县交警大队哈拉海中队中队长徐国辉在办公室遭到犯罪嫌疑持刀袭击,颈部、腹部被刺伤。
  2005年9月26日,一辆违章农用三轮车在逃窜中,长达100米的拖曳,突然的急停,左后轮又突然一碾……用这样3个疯狂的动作,结束了沈阳市大东交警大队一级警督崔立成的生命。
  最为轰动的袭警事件莫过于前不久发生在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的“杨佳袭警案”了。据报道,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许,一名叫做杨佳的外地来沪人员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袭击了正在办公的民警,最后导致5名民警死亡,9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
  在屡屡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中,原因大多为警察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或者普通治安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因为不满警察的处理方式,而产生抵触、不满情绪,当场或事后对警察进行报复。
  暴力袭警案的频发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与我国公共安全领域内长期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是分不开的。它是多年来社会矛盾积压,缺乏有效疏通管道造成的。具体来说,造成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社会正处在一个巨大的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都在进行大幅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警察所承担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这一工作特点使得他们要经常接触公众,这样,他们很自然地就站在了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容易成为对各种制度不满者的攻击对象,受到袭击。
  二是警察执法之时,诸如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在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等方面缺乏统一的、具体的、拥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使他们在履行职责之时,会出现“漏洞”,不能“自圆其说”,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心口不服,甚至最后引起怨恨,造成悲剧的发生。
  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在迅猛发展,但是警察群体无论是从自身的“硬实力”,还是“软实力”方面来看,都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技术素质不过关、武器装备跟不上、文化素质偏低、物质保障不达标等等方面,使警察良好而高尚的社会公众形象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
  四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缺乏良好而有效的应变能力,在关于事后应该怎样进行处理的应急措施方面,也没有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方法,致使许多袭警事件发生后,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遗留下许多后患。
  五是当今社会,人民的温饱、安全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公民权利意识高涨,对公正、自由、人权、尊严的诉求也随之与日俱增。人们对警察的期望,已经不仅仅只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而是希望他们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好多时候,就像是《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一样,凡事都要讨个说法,要是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会出现“为权利而斗争”的现象。
  有专家认为,当前,我国警务法定规范的缺失,使得对警务权益保护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这一方面容易导致警察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助长了袭警行为的发生。“比如孙志刚案件,如果像境外警察那样实施强制时必须进行人身伤害检查、确认,被强制人在移交过程中被伤害的情况就不大可能发生,可惜的是,诸多人身强制行为至今没有全面、严密、可操作的法定规范,而确保被强制人生命、身体权益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法定警务规则的严重缺失,既使警察容易侵害公民权益、导致警务错失,也使公众容易暴力抗拒警务、引起严重警民冲突甚至袭警违法犯罪。”
  此外,许多犯罪嫌疑人在自身的心理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导致袭警行为发生的另一原因。
  不论是哪一种原因,都在提醒人们,无论是警察群体,还是公众自身,都正处于一种“风险社会”中。“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提出的,他认为,“风险社会”中存在社会性风险与个人性风险两种,袭警事件,对于全体公众而言,是一种社会性风险;但是对于受到伤害的警察而言,则是一种个人性风险。如果让这种风险继续存在,甚至发展壮大的话,那么无疑就会造成更为可怕的恶果,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慎重对待袭警事件,重新审视现有的机制,已经是时不我待!
  针对屡屡发生的袭警事件,有专家建议,应该像英美等国一样,在刑法等法律中增设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由此通过刑法来对警察提供合理而特殊的保护。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曾明确指出,中国当前的袭警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刑法增设“袭警罪”。
  支持者认为,因为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公众总是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而忽视了警察执法的权威,造成警察在执法之时,对一些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得不到事件当事人和公众的理解与配合,甚至引发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工作滞后,弱化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给警察的威严与形象带来了好多负面影响,大大消减了公安机关的威慑力。
  但是也有人认为,袭警罪的增设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仅仅靠法律上的硬性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袭警,惩罚也远没有防御重要。相反,袭警罪的设置可能会导致警察权利的扩大和滥用,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单靠打击仅是“扬汤止沸”,规范民警执法、杜绝非警务活动、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和执法权威,才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
  笔者认为,袭警罪的设置还是有必要的,但是问题在于如何去增设,具体的内容与条款应该囊括哪些方面。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使警察既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权力而不滥用权力,做到公正、客观,为民解忧,同时又能保障自身的安全与权益,这才是每个人最想要的结果。在任何时候,实现警察安全最有力、最可靠的保障,其实还是源于广大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或许有的时候,也应该从警察的角度来进行考虑问题、看待问题,不管怎样,他们也都是和平常百姓一样,是一个个拥有鲜活血脉的生命个体。因此,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都应该是第一位的。用暴力对待生命永远都会被世人所谴责。任何时候,张扬个性、维护自我权利都是应该的,但是尊重生命,永远都是社会的主旋律,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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