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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因此,该法第六条对食品和卫生作出了基本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感官检验,就是通过人类的看、嗅、尝、摸、听等感觉器官的不同感觉,对食品质量作出是否可供人类食用和食用价值的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