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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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原则的阐述入手,介绍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具体操作步骤,分析了各环节的操作条件及各环节可能出现的情况,总结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方式、内容,明确了复核结论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影响等,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复核程序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b)-0009-0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以火灾事故认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出台从基本法的高度解决了火灾事故认定性质及内容的相关争议,奠定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理论研究的基础。
  本文对火灾事故认定的概念、性质、内容等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对108号令中新出现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的条件、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复核具体步骤及其中的焦点问题,例如复核一次为限等进行了分析,帮助火灾调查人员理解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立法内涵。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概括和总结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原则,内容和方式以及复核结论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影响等,增强了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丰富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理论,提高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工作效率。借鉴行政复议制度对复核参加人进行细化和分类,引进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第三人制度,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概述
  1.1 火灾事故认定的概念
  火灾事故认定就是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的一项专门活动。根据《108号令》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1.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概念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指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认定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做出维持或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的一项调查活动。它包括以下内涵:
  首先,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一种依申请的调查行为。它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复核机关启动调查的前提条件,而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职权的主动行为,因此它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不同,也与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制监督相区别。
  其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客体是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认定是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调查所收集到的证据为依据对法律规定需要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进行的判断确认,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所要核定的对象是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整个认定过程,即包括下级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保存过程,也包括对主要事实的判断认定。
  1.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意义
  有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明相关事实,纠正错误,实现内部监督制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为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提供了一个渠道,有利于上级机关全面了解基层工作。
  有助于提高火灾事故认定作为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火灾事故认定本身不包含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评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为尽量避免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纠纷、从事实的角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原则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原则是贯穿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全过程,对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是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价值取向、基本精神和发展趋势的集中体现。
  2.1 合法性原则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的规定的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火灾当事人申请的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2 公正原则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解决当事人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争议的制度,对于解决争议来说,公正是其价值的核心,尤其是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在消防机构内部解决有关火灾事故认定引发的争议,特别强调公正原则。
  2.3 及时原则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其内部火灾调查过程中所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引发的争议的一种制度,应符合火灾调查工作的整体要求,其中包含效率原则。其次,火灾事故认定许多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取得民事赔偿的证据适用,尽可能快的处理是其诉求。
  
  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申请人向复核机关申请至复核机关做出复核结论的各项形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重要环节,也是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合法、高效进行的具体程序。
  3.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参加人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参加人是指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复核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核中的第三人。在火灾事故认定的过程中,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火灾事故认定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为保证火灾事故认定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复核过程中原认定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本着查明存在争议的火灾事故某方面事实的目的参与复核,复核机关是公平公正的裁判者,对原火灾事故认定是否成立进行判断。
  3.1.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申请人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申请人应当是不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核申请人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法律赋予合格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在复核中不应受到行政执法中形成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相互关系的影响。
  3.1.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被申请人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被申请人是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1.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第三人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第三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复核过程中经复核机关批准参加复核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的条件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的权限范围。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范围决定了哪些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成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审查对象,反映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有关火灾事故认定争议的深度和广度。根据《108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能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3.2.1 申请主体的限制
  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应予以受理。
  3.2.2 申请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超过复核申请期限,消防部门不应受理。
  3.2.3 申請状态的限制
  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不予受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应不予受理。
  3.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具体步骤
  3.3.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是指火灾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而向复核机关提出要求原机关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请求。由于复核是一种依申请的制度,因此,没有火灾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启动复核机关的受理、审查程序。可见复核申请作为复核程序的一部分,是复核的启动机制。法律必须对该阶段的程序和相关条件作出明文规定,并要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复核申请权。
  3.3.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是指复核机关对火灾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的过程。该阶段的运作直接关系到火灾当事人能否进入复核程序,获得救济。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核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复核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核机关提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复核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3.3.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审理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审理是指复核机关依法对受理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它是复核的中心环节和和核心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原火灾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为做出正确的复核结论奠定基础。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通知后十日内,针对申请人提供的复核内容,向复核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说明认定的理由,列举证据,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提交的火灾调查卷应当是正卷、复印留存。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原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3.3.4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是复核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火灾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作出的结论。是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最后阶段,也使复核机关审理案件的必然结果。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审理的方式和内容
  4.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审理的方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使用书面审议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所谓书面审议,是指复核机关仅就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即申请人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以及原认定机构提交的火灾事故调查案卷,以《消防法》、《108号令》、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省出台的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所谓其他方式是指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4.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内容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设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复核机关作为裁决者通过审查火灾事故认定的火灾事实和调查记录来判断火灾事故认定是否应该维持,或者是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本着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依法运用证据来确定和阐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过程。火灾事故认定的成立需要合乎一定的标准,即火灾事故认定的主要事实要与现场勘验、调查访问以及技术鉴定等一系列调查活动所获取的情况进行相互印证无出入才能达到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调查程序合法才能达到认定程序公正合法的程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此所做的行政处罚才合法有效,才不会受到诉讼中的不利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所要审查的内容就是火灾事故认定是否达到了这种成立的标准。
  4.2.1 对主要事实的审查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所要审查的主要事实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起火原因,它是指导致火灾或引发火灾的条件,包括点火源、可燃物、氧化物和燃烧持续的环境。二是灾害成因,它是指保持燃烧持續进行的人和环境因素的总和。在起火原因相同,即点火源、可燃物和氧化物相同的火灾现场,因为受到环境、人的行为等因素影响,火灾造成损害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别。
  4.2.2 对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的审查
  在火灾事故调查案卷中入档的现场勘验、调查访问以及技术鉴定等一系列调查活动的材料,都需要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因此作为主要事实认定依据的材料要满足证据的以上属性。
  4.2.3 对调查程序的审查
  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应遵守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各环节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才能证明火灾事故认定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事实。
  
  5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处理
  5.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的种类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包括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和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两种结果。
  经过复核,原火灾事故认定符合成立的标准,即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复核机关应当做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结论。
  原火灾事故认定不符合上述证明标准时,复核机关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表明原认定机构火灾事故认定的事实或程序存在问题,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够通过证据的审查判断,不足以作为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来使用,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5.2 复核结论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影响
  火灾案件处理过程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监督管理的职权以火灾事故认定中确认的相关事实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造成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的行为人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作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结论时,对原认定机构来说,证明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合法有效,可以继续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行政处罚过程的证据来使用。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作出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结论时,对原认定机关来说,其作出的原火灾事故认定就此失效,需要进行二次调查,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两种结果,一种是新的火灾事故认定支持了申请人的复核理由,另一种是新的火灾事故认定并没有支持申请人的复核理由,而是作了其他方面事实或程序的改动,在不同的案件处理中可能会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或处罚的轻重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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