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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该文从当下国际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出发,小议碳排放权交易的背景、发展现状及其前景,并简单分析了中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社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制度建设
为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通过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中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的美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议定书》。巴厘岛会议上延期一天最终达成的“巴厘行动计划”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落实等问题,也使得计划缺乏执行性。而最新的《哥本哈根协议》充其量只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各国签立的政治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要实现国际合作以期达到控制气候变暧的共同目标,需要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创制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制度的创新要求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和知识支持。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并被允许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进行余缺调剂。减排技术的发明、运用和少排放的区域通过出让节余的碳排放配额赚取收益;多排放的区域要花钱来购买碳排放配额,增加了扩大排放的成本。
市场定价机制将使多排放代价等于减排或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碳排放配额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同时,通过加强排放指标的度量及市场监督和核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此予以规制。遵循着“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京都碳交易体系三大原则的碳排放权交易,这种市场化的配额交易制度将有利于调动区域和产业部门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主动地、持续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还便于因地制宜。
结合《议定书》建立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依照《议定书》及我国为实现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而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起点,来讨论碳权的性质及其交易规则显得格外有意义。在此大背景下,2009年3月,浙江省慈溪风电场通过英国碳交易所进行了首次碳排放权交易,交易额约300万元人民币,也是浙江省首宗碳排放权交易。
自从2005年该机制投入商业运行以来,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共获得了全球清洁发展机制碳信用额度的48%,价值超过10亿美元,这几乎占CDM过去5年发放的总信用额的一半。对我国来说,建立碳市场,是提高我国碳交易价格、增强我国议价能力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压力和全面参与国际公约的需要。
目前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国际碳市场也迅速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扩大了一倍,高达近1300亿美元。据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从交易量看,2008有48亿吨碳交易,较2007年增加了31%,较2005年增加了7倍。
而未来全球碳市场还将保持比较强劲的增长势头,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12到2020的第三阶段规划中,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欧盟的排放交易量进一步增长,并继续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积极推进新政,现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国内联邦碳市场的建立可能快速起动,并带动美国碳市场出现爆发性增长。
虽然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大国,中国始终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纵观全局,中国发展碳交易市场仍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包括中国市场排污评估标准体系不完备,缺少网络化的可核证的注册和交易日志记录系统,而对核证的监管机制也处于空白,中国在碳税、能源效率标准、碳交易市场制定等方面尚存在缺失或具有不完备性。
此外,发展和培育碳交易市场,中国未来还将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故也必须通过更积极的市场手段,逐步参与搭配碳交易市场体系中,获得积极的话语权。
随着交易实例的增多,各国的交易理念也由原先的抢占碳交易市场转化为“做大蛋糕”,发展绿色经济持续发展。在方兴未艾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中,中国应积极参与构建碳市场,谋求碳市定价权。而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国际论坛上也明确了中国正在推进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性交易平台是今后的大趋势。
与已经初步取得试点成效的排污权交易相比,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上更为广阔,更少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碳排放权交易之所以可以持续进行源自减排任务与减排技术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要想在本已较为发达的技术平台上开发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需的投入,远远大于直接向存在碳排放量盈余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所需付出的成本。
从制度完善角度出发,中国要建立容量资源的市场,就必须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对环境容量的权利。根据科斯定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因为交易成本必然为正,所以法律产权的界定不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果也不一样,必须从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交易费用的大小比较,确定进行法律上产权界定的最高标准。
所有者对环境容量的权利界定之后,不同经济主体对该权利的价值评估的差异就会促使该权利在不同主体间交易。这种交易的结果是促进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流向对其评价最高者的手中,从而实现容量资源的价值最大化,这也是已经初步实践的"排污权交易"的思想。虽然排污权交易与排碳权交易的对象存在差异,但二者同作为环境资源,因其受环境容量的制约且存在环境保护等现实需要性,故而排污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对排碳权交易及其制度建设有着及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国际社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制度建设
为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通过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中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的美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议定书》。巴厘岛会议上延期一天最终达成的“巴厘行动计划”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落实等问题,也使得计划缺乏执行性。而最新的《哥本哈根协议》充其量只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各国签立的政治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要实现国际合作以期达到控制气候变暧的共同目标,需要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创制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制度的创新要求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和知识支持。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并被允许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进行余缺调剂。减排技术的发明、运用和少排放的区域通过出让节余的碳排放配额赚取收益;多排放的区域要花钱来购买碳排放配额,增加了扩大排放的成本。
市场定价机制将使多排放代价等于减排或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碳排放配额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同时,通过加强排放指标的度量及市场监督和核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此予以规制。遵循着“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京都碳交易体系三大原则的碳排放权交易,这种市场化的配额交易制度将有利于调动区域和产业部门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主动地、持续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还便于因地制宜。
结合《议定书》建立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依照《议定书》及我国为实现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而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起点,来讨论碳权的性质及其交易规则显得格外有意义。在此大背景下,2009年3月,浙江省慈溪风电场通过英国碳交易所进行了首次碳排放权交易,交易额约300万元人民币,也是浙江省首宗碳排放权交易。
自从2005年该机制投入商业运行以来,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共获得了全球清洁发展机制碳信用额度的48%,价值超过10亿美元,这几乎占CDM过去5年发放的总信用额的一半。对我国来说,建立碳市场,是提高我国碳交易价格、增强我国议价能力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压力和全面参与国际公约的需要。
目前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国际碳市场也迅速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扩大了一倍,高达近1300亿美元。据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从交易量看,2008有48亿吨碳交易,较2007年增加了31%,较2005年增加了7倍。
而未来全球碳市场还将保持比较强劲的增长势头,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12到2020的第三阶段规划中,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欧盟的排放交易量进一步增长,并继续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积极推进新政,现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国内联邦碳市场的建立可能快速起动,并带动美国碳市场出现爆发性增长。
虽然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大国,中国始终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纵观全局,中国发展碳交易市场仍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包括中国市场排污评估标准体系不完备,缺少网络化的可核证的注册和交易日志记录系统,而对核证的监管机制也处于空白,中国在碳税、能源效率标准、碳交易市场制定等方面尚存在缺失或具有不完备性。
此外,发展和培育碳交易市场,中国未来还将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故也必须通过更积极的市场手段,逐步参与搭配碳交易市场体系中,获得积极的话语权。
随着交易实例的增多,各国的交易理念也由原先的抢占碳交易市场转化为“做大蛋糕”,发展绿色经济持续发展。在方兴未艾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中,中国应积极参与构建碳市场,谋求碳市定价权。而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国际论坛上也明确了中国正在推进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性交易平台是今后的大趋势。
与已经初步取得试点成效的排污权交易相比,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上更为广阔,更少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碳排放权交易之所以可以持续进行源自减排任务与减排技术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要想在本已较为发达的技术平台上开发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需的投入,远远大于直接向存在碳排放量盈余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所需付出的成本。
从制度完善角度出发,中国要建立容量资源的市场,就必须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对环境容量的权利。根据科斯定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因为交易成本必然为正,所以法律产权的界定不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果也不一样,必须从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交易费用的大小比较,确定进行法律上产权界定的最高标准。
所有者对环境容量的权利界定之后,不同经济主体对该权利的价值评估的差异就会促使该权利在不同主体间交易。这种交易的结果是促进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流向对其评价最高者的手中,从而实现容量资源的价值最大化,这也是已经初步实践的"排污权交易"的思想。虽然排污权交易与排碳权交易的对象存在差异,但二者同作为环境资源,因其受环境容量的制约且存在环境保护等现实需要性,故而排污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对排碳权交易及其制度建设有着及其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