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悦·书房”文化服务策略完善研究

来源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z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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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图书馆与民营企业合作建设“悦·书房”项目,以购买社会服务、政企合作、商业+公益三种形式进行开展.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运营成本过高、图书资源储备不足以及店员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应加强馆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构建标准化制度,降低管理成本;拓宽宣传渠道,进行品牌构建;强化店员专业素养,提升服务水平.
其他文献
基于657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政府干预与金融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得到如下结论: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政府干预手段都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但政府补贴的效果更明显;加入金融支持这一调节变量之后,政府干预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仍然起着正向促进作用,但促进作用减弱;银行短期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等金融支持手段激励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而银行长期借款却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
2021年3月,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纳入云南省“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综合评估”试点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禄劝县创新救助评估模式,组建了408人的“县+乡镇(街道)+村(居)+组”四级信息员队伍,积极探索运用6步工作法、建立和应用4种致困分类法、综合实施X种救助帮扶政策,形成了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综合评估“64X”模式,开创了“精准、高效、智慧、便捷”的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帮扶综合评估工作新局面,返贫致贫现象全清零.
期刊
版权本为法定垄断之权.通常而言,正常行使版权并不会构成版权滥用,更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文娱领域的个体作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对个体作品的版权行使极少会影响市场竞争.聚合一定量级版权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基于竞争法原理,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属性进行个案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时代的主旋律,应当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工作,而不是无端限制权利的正常行使.在此背景下,《著作权法》不宜规定所谓“版权滥用原则”.《反垄断法》对版权行使也应保持谦抑,避免公权力对私权
欧盟和美国的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近况表明,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条款的体系解释冲突与“吹哨人”披露主体和行为的相关问题是制度难题.我国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4项规范文本展开.在立法范本方面,《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模式具有借鉴价值.基于我国目前强化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政策立场,现有商业秘密“吹哨人”的责任豁免制度应当进行限缩性解读.我国未来商业秘密专门保护法下的“吹哨人”责任豁免条款完善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面向展开.
运用区位熵指数和动态因子分析法测度了长江经济带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产业结构升级和绿色发展水平情况,运用空间计量的有关模型,基于空间视角分析长江经济带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对绿色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长江经济带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分布存在区域间的差异,东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绿色发展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水平存在较强的空间相关性,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对绿色发展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空间效应.
新技术发展浪潮下,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制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引入了被誉为“日版美国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增加了日本著作权法应对新技术的制度弹性.同时,为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区分了条款的柔性程度,在扩大开放性的同时,通过限制开放性范围与开放性程度维持立法的确定性.日本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引入不仅标志着日本著作权法治理方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且提供了区别于美国合理使用一般性条款的制度范本,其制度设计内核与路径选择考量,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完善与本土创新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对《关于修改
近年来,青海省民政厅坚持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着力在完善机制、创新方式、优化服务中深入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从“力度、温度、深度”三个层面上开创了新时代青海民政工作的新局面,在民政部开展的2021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期刊
利用耦合协调模型,实证分析20142018年长三角地区高端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耦合协调度.研究结果表明,长三角地区高端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综合评价指数呈逐年外扩趋势,耦合协调度从初级协调上升到中级协调.三省一市各自的高端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耦合协调度总体处于上升趋势,但变化特征各异.为进一步提升高端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耦合协调等级,需要建立和完善高端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协调发展的平台;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各省市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推进长三角地区高端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协调发展.
《民法典》第874条从文义解释上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与相关法规存在冲突,亟待解释澄清.从目的性、体系性及社会学解释出发,该条中“受让人、被许可人”的主观状态应限定为善意.依基本逻辑推断,“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中的“责任”应解释为“赔偿责任”,结合其规范意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意为负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句末但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推,《民法典》第874条实为技术合同双方对他人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之规定,“赔偿责任”应再限缩解释为“内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74条授予了善意受让人、被
“商标专用权”是我国清末从日本移植的术语,自近代立法一直沿用至今.从近代语源来看,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产生的排他权利,并非指区别于“禁用权”的“单纯使用权”,也没有排除许可、转让等权能的含义.权利保护范围超出权利界定的表述,是知识产权的共性,不是商标权的特点,也不是商标专用权表述的缺陷.把商标权完全表述为禁用权、以统合权利界定与保护范围,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因为权利应当表述为自由,不能表述为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