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制度有关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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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就是让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和行驶,从而为民商事的活动更加的规范,才能确立一个公平的竞争途径,并完善并鼓励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组成部分为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民商法是对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时规范的一些事宜,就是为了让内在的发展和需要更加的有赖于法律制度,让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 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7-01
  
  一、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的有关问题
  在民商法的体系上来看,我国在民商法上的缺陷就是没有制定相应的民商法典,我国的民商法目前实行的是“零售制”,并不是先制定相应的法典,然后按照法典的部门实行。我国的民商法存在单行法了并且具有自己的法律格局,这对于我国的民商法来说既是其本身的特点又是它的缺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缺陷有几下几点:
  第一,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还有人权事业没有发展的很完善,有些东西还不能够适应。这是因为在进行民商法的制定时,才刚开始进行改革开放,没有从根本上对旧体制和旧行政制度进行解决,所以说,在法律上还学要有较多的要求和对旧体制的特征,也就是说,对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不能够完全的适应。
  第二,立法体系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法律规定中有些粗疏的事宜,同时在内容上也不够健全,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发布一些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相关的规定,来澄清和弥补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些规定一般缺乏统一的规划,而且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这就在对民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多次立法的现象。
  第三,原则性和简单性还存在空白。一部民事法在确立的时候,都是通过相关部门经过详细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解释的。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可以简略的民事法律的具体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得不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立法解释,过多的司法解释对现行的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失去一定的价值,除此之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都会弥补在法律上的空白弥补。
  第四,行政化越来越严重。我国民商法的行政化倾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民商法的立法中,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民商法立法进行立法的,现行的民商法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其中包含了很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这种情形现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却没有从根本问题上进行解决。民商法的行政化目前的对民商法的确立有了越来越浅显的谈话,所以对正确的实型民商法规章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同时也像为民商事权利的行驶套上了行政枷锁。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的关系
  经过上述的讨论,可以看出,民商法在本质上属于市民社会的法,它是在私法的范畴上,总体上来说是以主体平等为基础的,保护商品关系的利益,就是对民事人身财产进行维护。行政法也是为了进一步的保护国家的利益,所以它本身属于公法,维护国家的权利,经济法是对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就是为了对民商法和行政法二者都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为了完善国家管理的经济法,平衡经济法的运行,最终使以社会为本位,公私兼顾,并且以公为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的,同时辅助并且补充民商法,不管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都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民商法的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也是市场经济的外在的表述,当民商法不存在了,那么市场经济也就不存在了。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障碍,这样就导致了民商法无法充分实行,必须借助经济法来对民商法进行辅助。其次,民商法是以经济法为基础条件的,这也是经济法的性质来决定的。民商法是在形式上追求自由和平等,但是如果要想真的实现平等和自由,必须靠经济法来支撑,国家的角度上看,此法是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没有了经济法,那么市场将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障碍,也就是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和民商法的基础。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配合,共同行使国家的权力,二者在结构和形式上存在互相交叉的部分,同时也有互相配合的原因,这主要还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普遍性和特殊性。前者是是对市场的竞争和宏观的调控进行必要的调整,后者就是单纯的调整行政法。社会经济关系的双重性就是法律性质来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合法化是需要相互配合的,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不可或缺的。
  三、我国对民商法制度中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加快民商法立法步伐,并完善法律体系
  第一,要转变法制观念,加速民商立法。一定时期以来,我们总是强调总结经验,缺乏对法律引导功能的确认,总是停留在“先实践、后立法”、“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上。所以在立法的原则上,总是粗线“宜粗不宜细”的现象。
  第二,建设科学的法律体系。要想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能对各种法律进行简单的拼凑,要摒弃应急似的立法方式,以实现市场经济为基本目标,科学的预测,制定民商法的一个总体规划,进而制定民商法典,避免出现盲目的立法工作,要使各类法律协调一致。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运行机制
  健全的法律机制是依法治国和发展国家的基础。这就需要在制定运行机制的时候有以下基本要求:国家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制定优良的法律体系。所以说,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合理的并且在司法独立的权威中有公平的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薄维雷.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消费导刊.2007(7).
  [2]杨秀清.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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