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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我的表哥和几个朋友在半年前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上千万元。近一时期,他们公司发生这样一件事:公司几名股东为了将公司做大,在我表哥不在上海期间擅自增加注册资本,将开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连同增加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一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按理说,该股东决议没有经过我表哥的签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但事后我们了解到,这份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上有我表哥的签名,是其他股东代我表哥签名的。
我表哥不同意这份股东会会议决议。他们几个股东经过注册资本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赚钱后,根据投资比例,他们就会多得,而我表哥肯定少得。我表哥不愿意。说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吧,可他们的变更已经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说他们合法吧,可他们的确侵犯了我表哥的利益。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吗?说实话,我们可真的没法了,该如何办呢?
《国际市场》读者 赵友爱
2008年10月9日
赵友爱读者:
你在信中所说的问题,生活中经常发生:公司赚钱时,股东之间会发生问题,一旦公司出现亏损时,股东之间往往也会发生矛盾。你表哥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从来信看,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其二,法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下面,我逐一解答。
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或是否可撤销?
我们知道,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的决议在公司范围内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在会议上作出的决议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如果违反了一定程序,该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就得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处理和认定了。根据你在信中所说,我们认为,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从程序上说是有问题的,而根据有问题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也是有一定问题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你表哥的房地产公司是否有关于出席股东会的特别规定,如果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有,那么只能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约定与没有约定,这将关系到该份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如果有,根据约定办事就没有问题,反之,则有问题。从信中所谈到的情况,你表哥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就这一点而言,该股东会会议的程序是存在问题;根据你在信中所谈到,该份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上没有你表哥的签名,而是由其他股东代你表哥签名的。这也不符合你表哥的真实意思。就此而言,该份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在程序上同样存在问题。
二、根据现在的情况,你表哥该如何办?
法律上是有办法的。即,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问题谈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比较清楚了。也许你会问:到法院起诉,告什么?我们的回答是,告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根据你所谈问题,我们的初步判断是,该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应当告撤销比较合适。无效与可撤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实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讨论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区别在哪里。我相信,如果这个案件到法院,你们的胜诉是肯定的。
曾建国
2008年10月16日
我的表哥和几个朋友在半年前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上千万元。近一时期,他们公司发生这样一件事:公司几名股东为了将公司做大,在我表哥不在上海期间擅自增加注册资本,将开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连同增加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一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按理说,该股东决议没有经过我表哥的签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但事后我们了解到,这份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上有我表哥的签名,是其他股东代我表哥签名的。
我表哥不同意这份股东会会议决议。他们几个股东经过注册资本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赚钱后,根据投资比例,他们就会多得,而我表哥肯定少得。我表哥不愿意。说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吧,可他们的变更已经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说他们合法吧,可他们的确侵犯了我表哥的利益。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吗?说实话,我们可真的没法了,该如何办呢?
《国际市场》读者 赵友爱
2008年10月9日
赵友爱读者:
你在信中所说的问题,生活中经常发生:公司赚钱时,股东之间会发生问题,一旦公司出现亏损时,股东之间往往也会发生矛盾。你表哥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从来信看,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其二,法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下面,我逐一解答。
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或是否可撤销?
我们知道,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的决议在公司范围内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在会议上作出的决议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如果违反了一定程序,该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就得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处理和认定了。根据你在信中所说,我们认为,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从程序上说是有问题的,而根据有问题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也是有一定问题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你表哥的房地产公司是否有关于出席股东会的特别规定,如果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有,那么只能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约定与没有约定,这将关系到该份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如果有,根据约定办事就没有问题,反之,则有问题。从信中所谈到的情况,你表哥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就这一点而言,该股东会会议的程序是存在问题;根据你在信中所谈到,该份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上没有你表哥的签名,而是由其他股东代你表哥签名的。这也不符合你表哥的真实意思。就此而言,该份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在程序上同样存在问题。
二、根据现在的情况,你表哥该如何办?
法律上是有办法的。即,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问题谈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比较清楚了。也许你会问:到法院起诉,告什么?我们的回答是,告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根据你所谈问题,我们的初步判断是,该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应当告撤销比较合适。无效与可撤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实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讨论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区别在哪里。我相信,如果这个案件到法院,你们的胜诉是肯定的。
曾建国
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