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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是表词达意的重要工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标点符号用法有误,就会影响思想情感的表达和信息的交流。最新法定的标点符号即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所界定的标点符号,共有16种,包括标号和点号。标号的作用在于标明,主要用来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常用的标号有9种,即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书名号和专名号;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3种,表示句末的停断,同时表示句子的语气。句内点号用在句内,有顿号、逗号、分号、冒号4种,表示句内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
编辑是出版物的把关人,书稿经由他们变成正式出版物,走向社会,从而对广大读者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编辑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标点符号的用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了解标点符号用法演变的历史
同所有事物一样,标点符号用法也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
最早的古书是没有标点的。经过整理的古书,从汉代开始有了“句读”。句末停顿叫“句”,宋代以后用圈(0)表示;句中停顿叫“读”,“读”用点(、)表示,形状类似现在的顿号,但不作顿号用,只作断句用。“句读”是最早、最简单的标点,可以说是我国标点符号的雏形。
我们现在所用的标点符号,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民国以来,政府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共有6次。其中3次在新中国成立前,3次在新中国成立后。
最早的一次是1919年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一次大会发布的《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当时发布的标点符号共有12种。
第二次为193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对14种标点符号用法做了规范。
第三次为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国民政府训令第五百号·标点办法举例及行文款式》,要求在公文中至少使用1930年教育部所颁发的14种标点符号中的7种。
第四次为1951年10月5日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颁布了14种标点符号的用法。
第五次为1990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标点符号用法)的联合通知》,发布了16种标点符号的用法。
第六次为1995年12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这次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仍然为16种。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名义发布的,我们称之为“国标”。
了解了标点符号用法演进的历史过程,编辑就能正确地看待以下情况。
1.前人标点符号用法与我们不同是一种极为正常的现象
例如:大家又窃窃私语:[日本鬼子],[什么日本鬼子]……(刘孟哲《荒岛历险记》,北门出版社,1946年,第64~7l页)
在20世纪40年代,用“[]”作人物对话时的引号,是正确现象。
又如:“哥儿,有画的‘三哼经’,我给你买来了。”(鲁迅《阿长与(三海经)》。
“三哼经”的标点,在鲁迅时代是完全合理的,因为那时书名可以被看做是引用的内容而借用引号进行标点,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直到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人们才逐步用“《》、()”取代““ ”、‘ ’”作为书名号的规范形式。
那么,在今天的出版物中,如何处理前人的标点符号用法是编辑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以为,可采用如下态度。
如果要刻意强调前人的标点符号用法与今天的不同,可照录前人的标点,或是特别注明了前人著作的版本、出版时间时也可考虑照录前人的标点。除此以外,均要按新国标的规定使用标点符号。否则,就会误导读者,漠视国家标准的存在。
2.在对1995年最新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解读时,要慎用更早以前的语言材料
由于自1919年以来,政府共颁布了6次标点符号用法的公告,每一次均规范了书面语的作用,而每一次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与前次相比,均有所修改。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用时间较早的语言材料来解读最新的国家标准,则很容易出错。
如有人以鲁迅作品中标点符号用法为例,说明关联词单用且前后语言单位之间的联系不是十分紧密的情况下,关联词前可以用句号。
例如:我疑心他是自杀。因为他是浮水的好手,不容易淹死的。(鲁迅《范爱农》)
解读者认为:例句中“因为”前用句号是正确的,恰恰相反,这种用法不符合1995年国家标准,不能提倡。我们不能以鲁迅的那个年代的标点符号用法来解释最新的国家标准。
较理想的做法是选用标准所管辖的时间范围或稍前一段时间的语言材料,如果选用更早时期的语言材料来解释最新的国标则很容易造成错误,而且误导读者,以为更早时期的语言材料可以作为范例。
二、判定标点符号用法正误时,不能以学术观点代替国家标准
1995年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颁布后,一些学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对于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标点符号用法,学者们也进行了探讨,有些观点针锋相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外行人难辨是非。
如何看待专家们的解读及他们的学术观点?笔者以为,一方面,作为编辑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因为解读和学术争鸣可以深化我们对标点符号用法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判断书稿标点符号用法正误时,我们要回归到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作为判断正误的依据,各种解读标点符号用法的出版物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当做标准。
1.一些有争议的用法,只要能在国家标准中找到依据,就不可轻易否定
如顿号和逗号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编辑在改稿时,就不要非此即彼。
逗号与顿号是两个不同的点号,它们各有自己的使用领域。在很多场合,顿号和逗号不能互相换用。比如,在对仗比较整齐的词语之间应选用顿号,在语气连贯的词句之间一般也合适用顿号,在并列成分较多并且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并列的句子里,宜分别用逗号和顿号区分开来。
由于逗号和顿号都是表现句子内部词语之间的停顿,只是顿号强调所停顿的词语是并列的,这就为两者的分野和在有些情况下的换用提供了可能。比如,中文数字“一、二、三、四”等的后面是否一定要用顿号,不用逗号?似乎一直是肯定的。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数字后面用逗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反之,在“第一、第二、第三”和“其一、其二、其三”等习惯上用逗号的地方,现在也常见到用顿号之例,是否一概斥之为错误,也是值得考虑的。
另外,对待一组并列的名词作主语,并列词语之间用逗号还是顿号,说法也是各不相同的。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第 28条列举逗号误用的5种情形第一种时说: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应当用顿号,而误用了逗号。
例如:笑声,歌声,嬉闹声,响彻了山谷。(前两个逗号应改为顿号,第3个逗号应删去)(见新闻出版行业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系列图书《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年版,第598页)
按照这个说法,这里应该改用顿号。但是,我们在另外的场合见到,同样的情况却用了逗号。
例如:看呵,天都峰,莲花峰,玉屏峰,莲蕊峰,光明顶,狮子林,这许许多多佳丽处,都在公园中。(徐迟《黄山记》)
这个例句,林穗芳在所著的《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把它作为逗号的正确用例。它与前例结构相同,用的是逗号不是顿号,可见在这样的句子里,逗号和顿号其实是可以互相换用的。
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某些著名语法家的同一本专著,乃至同一文、同一句中,也存在着逗号和顿号的互用例句。例如:①粤语,客家话,吴语,少数北方话(20%),少数湘语,多数赣语无区别。(吕叔湘《语文常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90页)②八种方言是:北方话(从前叫做“官话”)、吴语、湘语、赣语、粤语、客家话、闽南话、闽北话。(同上,85页)
吕叔湘先生是我国著名的语法家,对标点符号用法深有研究,他在这里互用顿号和逗号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2.凡国标中没有明确规范的部分,我们要尊重书稿作者的标点符号用法
(1)书名号之间要不要加顿号的问题
有的认为,读到书名号时,自然会有停顿。故两个书名号之间不用加标点。例如:吕叔湘、李荣、许嘉璐等为顾问,李行健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四书”的解释是:“南宋朱熹取《礼记》中的《大学》《中庸》两篇加上《论语》《孟子》合称四书。后来与五经合起来成为儒家的主要经典。”《大学》《中庸》之间,《论语》《孟子》之间没有顿号。
有的却反对这种用法,认为书名号只是标号,只表示书名,不能表示停顿,所以要加顿号。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294页对“四书”的解释是:“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种书,是儒家的主要经典。”四种书名,在书名号之间都加了顿号。
有人提出折中的看法,称“书名号连用时,中间一般不用顿号;如果作者愿意用上顿号也不算错”。
(2)省略号前后要不要加点号
①前后都不用
“那种扣子并不贵……”郁容秋只说了半句,就噤了声。(毕淑敏《女人之约》)
②前面用而后面不用
儿子——张丰毅的儿子今年16岁了,……(《大众电影》2004年10月号(上))
③后面用而前面不用
她很兴奋,一面走一面想:“有婚姻法就有我的路。活着不做喻家人,死了不当喻家鬼……。”
关于省略号和点号的搭配使用问题,有人主张为了简洁起见,少用或不用点号为好;也有人认为为了分清结构,要尽量使用点号。
类似情况还有破折号和点号的搭配使用问题,引号与引号之间要不要加顿号问题都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上述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未加规范,书稿作者的用法不尽一致完全是合理的,编辑不可凭主观之见随意更改。遗憾的是,某些编辑并不了解这些,他们在审稿时,将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将省略号前后的标点全部删掉;在新闻出版部门组织人员审读出版物时,个别专家将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将省略号前后的标点全部算成是错误,结果引起了著作权人强烈的反应。
总之,标点符号用法是一门学问,值得关注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标点符号用法的规范化与异化、如何看待无标点文学作品、顿号能否不用等等。本文只探讨了编辑学习和使用标点符号用法时应坚守的两个最基本的理念,期盼编辑在审稿时克服对标点符号用法的片面、机械地理解与运用,提高书稿的审读水平。
参考文献:
[1]范剑华,略说书稿审读中的逗号问题[J],中国编辑,2009(5)
[2]苏培成,标点符号实用手册(增订本)[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
编辑是出版物的把关人,书稿经由他们变成正式出版物,走向社会,从而对广大读者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编辑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标点符号的用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了解标点符号用法演变的历史
同所有事物一样,标点符号用法也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
最早的古书是没有标点的。经过整理的古书,从汉代开始有了“句读”。句末停顿叫“句”,宋代以后用圈(0)表示;句中停顿叫“读”,“读”用点(、)表示,形状类似现在的顿号,但不作顿号用,只作断句用。“句读”是最早、最简单的标点,可以说是我国标点符号的雏形。
我们现在所用的标点符号,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民国以来,政府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共有6次。其中3次在新中国成立前,3次在新中国成立后。
最早的一次是1919年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一次大会发布的《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当时发布的标点符号共有12种。
第二次为193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对14种标点符号用法做了规范。
第三次为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国民政府训令第五百号·标点办法举例及行文款式》,要求在公文中至少使用1930年教育部所颁发的14种标点符号中的7种。
第四次为1951年10月5日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颁布了14种标点符号的用法。
第五次为1990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标点符号用法)的联合通知》,发布了16种标点符号的用法。
第六次为1995年12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这次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仍然为16种。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名义发布的,我们称之为“国标”。
了解了标点符号用法演进的历史过程,编辑就能正确地看待以下情况。
1.前人标点符号用法与我们不同是一种极为正常的现象
例如:大家又窃窃私语:[日本鬼子],[什么日本鬼子]……(刘孟哲《荒岛历险记》,北门出版社,1946年,第64~7l页)
在20世纪40年代,用“[]”作人物对话时的引号,是正确现象。
又如:“哥儿,有画的‘三哼经’,我给你买来了。”(鲁迅《阿长与(三海经)》。
“三哼经”的标点,在鲁迅时代是完全合理的,因为那时书名可以被看做是引用的内容而借用引号进行标点,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直到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人们才逐步用“《》、()”取代““ ”、‘ ’”作为书名号的规范形式。
那么,在今天的出版物中,如何处理前人的标点符号用法是编辑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以为,可采用如下态度。
如果要刻意强调前人的标点符号用法与今天的不同,可照录前人的标点,或是特别注明了前人著作的版本、出版时间时也可考虑照录前人的标点。除此以外,均要按新国标的规定使用标点符号。否则,就会误导读者,漠视国家标准的存在。
2.在对1995年最新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解读时,要慎用更早以前的语言材料
由于自1919年以来,政府共颁布了6次标点符号用法的公告,每一次均规范了书面语的作用,而每一次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与前次相比,均有所修改。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用时间较早的语言材料来解读最新的国家标准,则很容易出错。
如有人以鲁迅作品中标点符号用法为例,说明关联词单用且前后语言单位之间的联系不是十分紧密的情况下,关联词前可以用句号。
例如:我疑心他是自杀。因为他是浮水的好手,不容易淹死的。(鲁迅《范爱农》)
解读者认为:例句中“因为”前用句号是正确的,恰恰相反,这种用法不符合1995年国家标准,不能提倡。我们不能以鲁迅的那个年代的标点符号用法来解释最新的国家标准。
较理想的做法是选用标准所管辖的时间范围或稍前一段时间的语言材料,如果选用更早时期的语言材料来解释最新的国标则很容易造成错误,而且误导读者,以为更早时期的语言材料可以作为范例。
二、判定标点符号用法正误时,不能以学术观点代替国家标准
1995年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颁布后,一些学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对于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标点符号用法,学者们也进行了探讨,有些观点针锋相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外行人难辨是非。
如何看待专家们的解读及他们的学术观点?笔者以为,一方面,作为编辑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因为解读和学术争鸣可以深化我们对标点符号用法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判断书稿标点符号用法正误时,我们要回归到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作为判断正误的依据,各种解读标点符号用法的出版物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当做标准。
1.一些有争议的用法,只要能在国家标准中找到依据,就不可轻易否定
如顿号和逗号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编辑在改稿时,就不要非此即彼。
逗号与顿号是两个不同的点号,它们各有自己的使用领域。在很多场合,顿号和逗号不能互相换用。比如,在对仗比较整齐的词语之间应选用顿号,在语气连贯的词句之间一般也合适用顿号,在并列成分较多并且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并列的句子里,宜分别用逗号和顿号区分开来。
由于逗号和顿号都是表现句子内部词语之间的停顿,只是顿号强调所停顿的词语是并列的,这就为两者的分野和在有些情况下的换用提供了可能。比如,中文数字“一、二、三、四”等的后面是否一定要用顿号,不用逗号?似乎一直是肯定的。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数字后面用逗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反之,在“第一、第二、第三”和“其一、其二、其三”等习惯上用逗号的地方,现在也常见到用顿号之例,是否一概斥之为错误,也是值得考虑的。
另外,对待一组并列的名词作主语,并列词语之间用逗号还是顿号,说法也是各不相同的。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第 28条列举逗号误用的5种情形第一种时说: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应当用顿号,而误用了逗号。
例如:笑声,歌声,嬉闹声,响彻了山谷。(前两个逗号应改为顿号,第3个逗号应删去)(见新闻出版行业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系列图书《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年版,第598页)
按照这个说法,这里应该改用顿号。但是,我们在另外的场合见到,同样的情况却用了逗号。
例如:看呵,天都峰,莲花峰,玉屏峰,莲蕊峰,光明顶,狮子林,这许许多多佳丽处,都在公园中。(徐迟《黄山记》)
这个例句,林穗芳在所著的《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把它作为逗号的正确用例。它与前例结构相同,用的是逗号不是顿号,可见在这样的句子里,逗号和顿号其实是可以互相换用的。
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某些著名语法家的同一本专著,乃至同一文、同一句中,也存在着逗号和顿号的互用例句。例如:①粤语,客家话,吴语,少数北方话(20%),少数湘语,多数赣语无区别。(吕叔湘《语文常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90页)②八种方言是:北方话(从前叫做“官话”)、吴语、湘语、赣语、粤语、客家话、闽南话、闽北话。(同上,85页)
吕叔湘先生是我国著名的语法家,对标点符号用法深有研究,他在这里互用顿号和逗号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2.凡国标中没有明确规范的部分,我们要尊重书稿作者的标点符号用法
(1)书名号之间要不要加顿号的问题
有的认为,读到书名号时,自然会有停顿。故两个书名号之间不用加标点。例如:吕叔湘、李荣、许嘉璐等为顾问,李行健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四书”的解释是:“南宋朱熹取《礼记》中的《大学》《中庸》两篇加上《论语》《孟子》合称四书。后来与五经合起来成为儒家的主要经典。”《大学》《中庸》之间,《论语》《孟子》之间没有顿号。
有的却反对这种用法,认为书名号只是标号,只表示书名,不能表示停顿,所以要加顿号。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294页对“四书”的解释是:“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种书,是儒家的主要经典。”四种书名,在书名号之间都加了顿号。
有人提出折中的看法,称“书名号连用时,中间一般不用顿号;如果作者愿意用上顿号也不算错”。
(2)省略号前后要不要加点号
①前后都不用
“那种扣子并不贵……”郁容秋只说了半句,就噤了声。(毕淑敏《女人之约》)
②前面用而后面不用
儿子——张丰毅的儿子今年16岁了,……(《大众电影》2004年10月号(上))
③后面用而前面不用
她很兴奋,一面走一面想:“有婚姻法就有我的路。活着不做喻家人,死了不当喻家鬼……。”
关于省略号和点号的搭配使用问题,有人主张为了简洁起见,少用或不用点号为好;也有人认为为了分清结构,要尽量使用点号。
类似情况还有破折号和点号的搭配使用问题,引号与引号之间要不要加顿号问题都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上述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未加规范,书稿作者的用法不尽一致完全是合理的,编辑不可凭主观之见随意更改。遗憾的是,某些编辑并不了解这些,他们在审稿时,将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将省略号前后的标点全部删掉;在新闻出版部门组织人员审读出版物时,个别专家将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将省略号前后的标点全部算成是错误,结果引起了著作权人强烈的反应。
总之,标点符号用法是一门学问,值得关注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标点符号用法的规范化与异化、如何看待无标点文学作品、顿号能否不用等等。本文只探讨了编辑学习和使用标点符号用法时应坚守的两个最基本的理念,期盼编辑在审稿时克服对标点符号用法的片面、机械地理解与运用,提高书稿的审读水平。
参考文献:
[1]范剑华,略说书稿审读中的逗号问题[J],中国编辑,2009(5)
[2]苏培成,标点符号实用手册(增订本)[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