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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讲述了农民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些问题,并在简要介绍了发达国家纳税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一些相关政策,论述了什么是纳税人;什么人应该纳税和农民工是否应纳税及纳税准则问题,旨为农民工纳税问题提供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 农民工 个人所得税 纳税 纳税人 个人想法
我们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肩负着各种各样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义务就是其中最普通的一项,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义务,那么农民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他们外出打工是否也应像卖农副产品那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会不同的答案。
自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首次公布到19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开始,我们就和纳税息息相关了,纳税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然而农业收入不在税法范围之内,所以不用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农民工就有很多种情况了,这就应该不同形式不同对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应缴纳个税
1、工资或者薪金所取得的
2、个体工商户由于生产、经营所取得的
3、由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所取得的
4、由于劳务的报酬所取得的
5、撰写稿子所得的
6、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取得的
7、由于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取得的
8、财产出租变卖等所取得的
9、由于财产转让所取得的
10、意外所取得的
11、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另外一些所得。
农民工是中国国民,首先可以构成纳税人的条件,其次,如果你的收入超过了规定的额度就要按下面的准则缴纳税款。现在实行的纳税法采用分类税制的形式,农民工收入涉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有几种情况:1、企事业单位雇用农民工并签订了雇佣劳工合同的,由支付工资的人在发工资时,按所得工资和薪金项目代扣缴税款,除去他实际收入的法定费用后,按5%到45%的累进税利率缴纳税款。2、农民工在短时间内提供劳务按“次”或“月”所得的报酬,由支付工资的人按“劳务报酬所得”得项目扣除并缴纳税款,每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的,除去800元后再按20%的利率缴纳税款,每月收入不低于4000元的在除去所得收入的20%后,再按20%的利率缴纳税款(应该缴纳税款所得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税款)。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从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其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项目适合于5%至35%的累加利率缴纳税款。4、因购买彩票等中奖的农民工的所得每次超过10000的,按“偶然的所得”的,适合于20%的比例利率缴纳税款。
以下是缴纳个税的标准:应缴纳税款所得的钱不超过500元的,其缴纳税的利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不低于500元~2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10%,速算除去数为25;不低于2000元~5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15%,速算除去数为125;不低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20%,速算除去数为375;不低于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25%,速算除去数为1375;不低于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30%,速算除去数为3375;不低于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35%,速算除去数为6375;不低于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40%,速算除去数为10375;不低于10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45%,速算除去数为15375。
再来看看国外的征税政策,墨西哥对低收入者实行纳税补贴的政策,而对逃税者也是铁面无私的;澳大利亚更是一个让人向往的税收国家,在那还可以享受“退稅”政策;而韩国设立“免征税点”以此来照顾弱势群体,并且个人所得税力求要符合工人薪金实际的收入。
看了国外的税收政策我们也应该做一些相应的措施,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和体会。
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缩短收入分配的差距,从而使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果起征点偏低,这不但不会减轻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还会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更可能减弱人民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性能,这违反了税法原本的立法精神,会影响社会的公平。但令人高兴的是我们国家今年9月份再一次提升了免征额的起征点,从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这是最大的一次提升。
虽然“一刀切”的税收法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学学外国的一些国家啊,像墨西哥对低收入者实行补贴政策,像澳大利亚实行退税政策,像韩国设立免征税点等等,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或者是给一些低收入者一些额外的补贴,还可以像美国一样,刺激高收入者积极参与慈善组织帮助弱者,并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多少还应该和物价、家庭负担、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结合起来。虽然我们国家也有一些免征个税的政策,比如福利费、抚恤金或者国家按某规定发放的津贴等等一些,但是那又有几项是和农民工有关联的。
因此我们需要特变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真正解决他们的困难,让农民工的工资不在都是用在家庭医疗、解决住房等一些基本上大家都不用愁的问题上,坚决实施法律制度,尤其是对高收入者。
第二,要尽快解决贫富差距逐渐增大的问题,使其保持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要合理调整人民工资收入的分配格式,努力完善分配制度,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中低农民工的工资环节贫富差距问题。
第三,建立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保证农民工的利益,针对农民工实施一些相对的措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就业机会,以提高他们的收入。并针对他们实施相对的征税政策。
参考文献:
[1]聂高民;;初次分配制度的三个层面及其关系[A];2010年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内容汇编[C];2010年
[2]孟天翔;;让我们体谅一下农民工吧[J];魅力中国;2010年03期
[3]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
关键词 农民工 个人所得税 纳税 纳税人 个人想法
我们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肩负着各种各样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义务就是其中最普通的一项,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义务,那么农民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他们外出打工是否也应像卖农副产品那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会不同的答案。
自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首次公布到19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开始,我们就和纳税息息相关了,纳税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然而农业收入不在税法范围之内,所以不用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农民工就有很多种情况了,这就应该不同形式不同对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应缴纳个税
1、工资或者薪金所取得的
2、个体工商户由于生产、经营所取得的
3、由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所取得的
4、由于劳务的报酬所取得的
5、撰写稿子所得的
6、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取得的
7、由于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取得的
8、财产出租变卖等所取得的
9、由于财产转让所取得的
10、意外所取得的
11、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另外一些所得。
农民工是中国国民,首先可以构成纳税人的条件,其次,如果你的收入超过了规定的额度就要按下面的准则缴纳税款。现在实行的纳税法采用分类税制的形式,农民工收入涉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有几种情况:1、企事业单位雇用农民工并签订了雇佣劳工合同的,由支付工资的人在发工资时,按所得工资和薪金项目代扣缴税款,除去他实际收入的法定费用后,按5%到45%的累进税利率缴纳税款。2、农民工在短时间内提供劳务按“次”或“月”所得的报酬,由支付工资的人按“劳务报酬所得”得项目扣除并缴纳税款,每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的,除去800元后再按20%的利率缴纳税款,每月收入不低于4000元的在除去所得收入的20%后,再按20%的利率缴纳税款(应该缴纳税款所得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税款)。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从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其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项目适合于5%至35%的累加利率缴纳税款。4、因购买彩票等中奖的农民工的所得每次超过10000的,按“偶然的所得”的,适合于20%的比例利率缴纳税款。
以下是缴纳个税的标准:应缴纳税款所得的钱不超过500元的,其缴纳税的利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不低于500元~2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10%,速算除去数为25;不低于2000元~5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15%,速算除去数为125;不低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20%,速算除去数为375;不低于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25%,速算除去数为1375;不低于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30%,速算除去数为3375;不低于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35%,速算除去数为6375;不低于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40%,速算除去数为10375;不低于100000元的部分,其缴纳税的利率为45%,速算除去数为15375。
再来看看国外的征税政策,墨西哥对低收入者实行纳税补贴的政策,而对逃税者也是铁面无私的;澳大利亚更是一个让人向往的税收国家,在那还可以享受“退稅”政策;而韩国设立“免征税点”以此来照顾弱势群体,并且个人所得税力求要符合工人薪金实际的收入。
看了国外的税收政策我们也应该做一些相应的措施,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和体会。
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缩短收入分配的差距,从而使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果起征点偏低,这不但不会减轻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还会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更可能减弱人民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性能,这违反了税法原本的立法精神,会影响社会的公平。但令人高兴的是我们国家今年9月份再一次提升了免征额的起征点,从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这是最大的一次提升。
虽然“一刀切”的税收法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学学外国的一些国家啊,像墨西哥对低收入者实行补贴政策,像澳大利亚实行退税政策,像韩国设立免征税点等等,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或者是给一些低收入者一些额外的补贴,还可以像美国一样,刺激高收入者积极参与慈善组织帮助弱者,并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多少还应该和物价、家庭负担、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结合起来。虽然我们国家也有一些免征个税的政策,比如福利费、抚恤金或者国家按某规定发放的津贴等等一些,但是那又有几项是和农民工有关联的。
因此我们需要特变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真正解决他们的困难,让农民工的工资不在都是用在家庭医疗、解决住房等一些基本上大家都不用愁的问题上,坚决实施法律制度,尤其是对高收入者。
第二,要尽快解决贫富差距逐渐增大的问题,使其保持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要合理调整人民工资收入的分配格式,努力完善分配制度,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中低农民工的工资环节贫富差距问题。
第三,建立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保证农民工的利益,针对农民工实施一些相对的措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就业机会,以提高他们的收入。并针对他们实施相对的征税政策。
参考文献:
[1]聂高民;;初次分配制度的三个层面及其关系[A];2010年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内容汇编[C];2010年
[2]孟天翔;;让我们体谅一下农民工吧[J];魅力中国;2010年03期
[3]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