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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是否具有提单诉权包括对《海商法》第95条的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虽然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比较清晰的普遍性意见.然,2018年11月公布的《海商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海商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修改和调整,这引发了笔者对此问题新一轮的思考.本文以《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和依据,提出并论证笔者长期坚持的不同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意见的观点,即笔者认为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无提单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