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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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暴力犯罪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最为隐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家庭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家庭暴力犯罪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宁,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因而,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控制,是整个犯罪控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原因;控制;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家庭暴力的含义,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1条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为了对“家庭暴力”有个更明确的了解,需要对它的特征进行分析:第一,主体身份的特定性。施暴者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有着婚姻或血缘亲属关系;第二,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住所中,属于私人生活空间,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外人很难知晓;第三,危害程度的不可测性。实践中,深受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绝大多数受到的是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但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致使受害者所受到的肉体伤害,外人往往很难知晓,最终导致伤害得不到及时鉴定或无法确定伤害的程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第一,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也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有很大的市场。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第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经济原因。经济地位的差别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不高,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就成为发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社会经济压力的增大也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大幅提高。当压力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就会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这种发泄的对象选择的是家人,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第三,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制止。对于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经构成犯罪,法律也无法予以惩罚犯罪保护受害者。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低也是重要的原因。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许多人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控制
   从社会功利的角度看,家庭暴力控制的重点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通过法律的武器威慑其不敢使用家庭暴力,其次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从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通过司法控制,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但是,司法机关应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根据被害人的请求,选择法律规定以内的处罚手段。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介人是以被害人的请求作为前提。其次,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是否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也应建立在被害人的意愿基础上。最后,受害人有权选择司法机关对于施暴者的处罚方法。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犯罪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从长远效益来看,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第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应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虽然我国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第二,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第三,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第四,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第五,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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