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民主中的多数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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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公民财产权并不能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由多数人来决定,因为公民财产权本身就是多数人通过民主的形式而确定的一项法律权利。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如果被用于侵犯和剥夺他人的权利,这样的“民主”就变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关键词民主 民意 个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6-02
  
  “民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它既享受着尊崇,而同时也备受指责。据报道,一位老农民由于是“轮换工”,使他在享有土地承包权之时,又拿到了作为退休工人的养老金。但当全村分享征地拆迁补偿时,村民认为“哪有拿退休金的农民”,遂通过民主投票剥夺了他的村民资格,使他无权得到拆迁补偿。
  四川乐山市嘉农镇加华村六组的村民们认为,户籍在村上的王洪全不应算一个真正的农民。为了夺回自己失去的身份,王洪全提起了法律诉讼。这场身份之诉背后是只有4120元的乡村征地补偿纠纷。四年诉讼,历经先赢后输的两审判决,该案的终审判决又遭遇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而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曲折漫长的诉讼折射出法理与乡情民意的碰撞。2009年10月23日,该案在四川省乐山市中院重新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那场五年前举行的民主票决被检方认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侵犯了王洪全的合法財产权利,是“一场民主程序中多数人的暴力”。
  这条短新闻,近几天成了几大门户网站网民议论的焦点。很多人觉得,这就是“多数人暴力”,是可怕的“伪民主”。就像不能因为很多人不喜欢犯人,就把犯人拉出来游街示众一样,在不适合用民主的时候用民主,就会形成多数人暴力。
  一、民主与民意
  民主要求实行“多数人统治”,依据民意来做出决策。但事实上,实行“多数人统治”这种民主模式必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当“民主”被用于侵犯和剥夺他人权利的时候,就变成了极端的民主和“多数人的暴政”。古希腊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是被一个由抓阄选出的501人陪审团以280票对221票判处死刑的,他死于一个由直接民主(抓阄选出陪审团)和间接民主(陪审团投票)组成的堪称“完善”的“民主”程序,但这个程序却被用来决定苏格拉底的人身权利,悲剧就难以避免。罗兰夫人说过:“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对于民主被误用滥用、被人假其名以行不义的危险,我们同样要抱以高度的警惕。
  “民意”一词在英文中被译作publicopinion,通过英汉再译换为汉语就是“公众(public)意见”之意,因此,依据英汉字面表述可以简单得出,“民”即“公众”,换言之,对于“民”的理解可从“公众”的概念内涵入手。何谓“公众”?“公众(public)通常是指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兴趣或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大众或群体。”这一解释或许与日常用语分野不清,还未完全上升至法学概念层面。但随着民主和参与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入,尤其是当代公众参与理论的勃兴,公众这一概念已经初步进入正式法律规范,上升为一个法学概念。
  现代市民社会更加注重个体权利,注重了个体也就在实质意义上、具体意义上注重了真正的人民权利,或者说体现了人民内涵的具体化;否则,仅仅在多数甚至全体意义上定位“民意”概念,其结果只是在客观上注重了整体的、抽象的、形式意义上的“人民”而忽略了真实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使“人民”的概念内涵抽象化、形式化、虚幻化,从而使得作为人民的每一个真实分子的个体的权利变得愈加不可捉摸。一句话,强调“多数和整体人民意愿”的“民意”必然体现出国家集体权力本位的凸显和公民个体私权利本位的缺失。其实,绝大多数法学词典对“民意”概念界定的空白,意味着连基本的抽象意义的人民意愿也变得不清晰而模糊化、不可及而遥远化,更是从另一个层面进一步反映出私权利本位、个体权利本位理念的空白无存。日本学者大须贺明在论述个人生存权社会化的倾向时所指出的:“现代宪法和宪政制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强调个人生存的社会性、强调人的权利的集合性实际上是一种虚构,是一种以虚伪形式存在的东西。在这种虚构的宪政秩序之下个人的价值就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由此,强调多数民意或全体民意的同时,更应承认和关注少数民意和个体民意,而这也更契合于当代宪政文明的基本指向和运行轨迹。
  现代文明真实关注少数人权利、力避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民主“暴政”。人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告诉我们少数人权利不容漠视,亦即理想的宪法政治社会应当是在保护多数人权利的同时,制衡多数人权力、保护少数人权利。现代民主社会中,面对民主与人权、多数与少数的张力关系,如果过分强调民主一端所谓多数运行规则下多数人的权力,则包含基本人权一端的少数人权利极容易被漠视甚至褫夺;换言之,少数人则难免会陷入多数人“暴政”的困境之中,此时,缺乏宪政约束内涵的民主即无限制民主,则可能因自我偏离而不再兼容民主最起码应当具有和导向的正当性、正义性、合理性价值理念,从而最终相左于民主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和基本原则。关注少数人的权利要求我们在注重多数民意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关注少数民意和个体民意,从而真正“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否则,极其容易滑向对少数和个体民意的排斥,排斥了少数民意和个体民意,也就意味着排斥了少数人的权利,也就无可避免地会在宪政实践中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使之无法共享本应共享的社会,福利和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公民财产权的个人利益可否由多数人决定
  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剥夺农民身份,这在很多人看来是民主化进步的表现,因为这相比于行政权力单方面的决定是个进步,它似乎尊重了民意。民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的表达方式一直为人民所肯定,但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处置方式则反映了人们对民主的迷信。民主如果只简化为一种对任何事项都采取投票的方式,那么民主就与法治构成了对立。法治依据的是规范,民主票决来源于多数人,因此,当多数人不讲法治时,民主投票就可以排斥法治。法治依据预先的规范,其效力指向未来,而民主投票则可以改变效力的指向,将其效力溯及既往。法治追求普遍性与平等性,民主投票则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普遍性与平等性进行肢解。
  政治制度引入民主是为了对抗专制,并且政治领域中的民主投票主要针对的是法律的未定事项,往往是对未来法律未确定的状态求得一种预先的确定性制度,由于投票发生往往发生制度设计之前,或多或少带有罗尔斯所倡导的“无知之幕”的特点,因而被认为是公正的。但是,一个已经通过民主制度而建立的法治社会里,公民的合法财产已经由法律所规定,并赋予了所有权主体以处分的权利,那么这种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财产权本身就含有了对抗其他人的权能,哪怕是多数人。自己的财产由邻居表决来决定无异于否定了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权利而步入了一个非法治的社会,因为,此时投票人已经撕破了“无知之幕”而处于“有知”状态之中,因而公民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确定性基于投票者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反倒陷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与民主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在民主社会里,公民财产权要求法律保护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是多数人决定的结果。如果公民财产权在确立后又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予以推翻,那么无异于用民主投票的方式否定了民主制度。并且,这种对公民财产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本身也是最终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因为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确定是任意的,每个人沦为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概率总体而言是相当的。因此,在法律上保护少数人、保护弱势者并不是出于我们的良心,而是出于我们自己以及我们后代的利益。因为任何人的未来命运并不完全能确定,我们并不能保证我们以及我们的后代的未来就一定是是强势者,或一定就是属于多数。
  三、警惕多数人的暴政
  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多数统治,但多数统治未必是民主政治。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国家认为,推行民主的结果有可能适得其反———多数人暴政或者是集权。因此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相反,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自由的真谛是意志不受外力的强制,而在多数意志压倒一切的情形下,少数不得不接受多数的强制。因此阿克顿断言:“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是看少数人享有多少安全”。民主也可能侵害被认为是宪政基础之一的财产权。在多数规则下,穷人倾向于均分富人的财产。對财产权的侵害甚至可能进一步侵蚀民主主义者所向往的平等,因为它以结果平等的方式否定了权利平等。当上述危险真实发生时,民主便成了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民主的实现需要宪政的保障。民主认为公共精神可以由人头的多数来决定,而宪政则对多数是否能代表公共精神持怀疑态度。卢梭曾发出清醒的警告:“人民往往会被蛊惑。”“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卢梭所谈到的“公意”是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它是对存在于私人领域的众意的克服和超越,但是在民主的实践中,我们却常常看到公意就等同于众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等同于少数人的意志。
  首先,宪政具有限制一切绝对权力的特性,这样可以使宪政有效地防止民主误入歧途。民主强调人民权力、多数意志至上。只要多数愿意,它们可以做任何事情,包括修改甚至废除宪法等规则,从而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现代宪政实质上是“对多数派决策(majoritydecision)的一些限制”,通过宪法将某些领域置于多数决策之外,以防民主走向极端,产生危害。其次,宪政可以维护民主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宪法界定了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合理界限,确立起一种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性引导,使人们认识民主的规范化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最后,宪政为民主的运行提供保障。宪政通过培养人民的宪政意识,维护代议制来保障民主政治的运行。宪政通过对民主的限制来保护民主,成为防止民主误入歧途,陷入多数人专制的最佳手段。没有宪政,民主就可能走向极端。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如果被用于侵犯和剥夺他人的权利,这样的“民主”就变成了“多数人的暴政”。可叹的是,诸如此类的“民主投票”远非个别。近几年来,媒体披露过多起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评选“差生”的事件,年幼懵懂的孩子们亲身践行“民主”的第一课,竟然是通过投票给自己的同学贴上“差生”标签进行人格羞辱!前不久,媒体披露过另一起“大巴表决”剥夺公民权利的事件:寒冷的冬夜,在一辆广西开往四川的大巴上,乘客们开始了一场事关两位民工命运的表决,表决结果是:车上其他乘客都同意把两位疑似甲流的民工陈国芳和张大有赶下车。被抛下的陈国芳和张大有,不得不摸黑在高速公路上往回赶,最终被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并送往医院。讽刺的是,检查结果表明,他们两人得的只是普通流感。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北京: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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