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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被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公众“谈食色变”,然而随着市场不断扩大,商品流通的速度加快,缺陷食品的侵害范围更广.《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缺陷食品大规模侵权这种特殊复杂的情况作明确的规定,其救济方法也相当有限.国外一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国内应采用以行政指导为主要手段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