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澳华公司与洋浦管委会曾签订投资意向书,约定"洋浦管理局支持澳华公司在洋浦投资建设高档酒店,同意协调置换土地",后该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洋浦管理局未完成置换土地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投资意向书并予赔偿。该投资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海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