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时效性与教师职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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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针对教师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教师资格有效性是教师资格制度中一个核心要素。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与教师培训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教师资格有效性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到教师培训的质量,不仅从制度上规定了所有教师必须定期地进修培训,同时发挥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教师资格制度;时效性;终身教育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保障教师具备基本的从业素质而对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许可的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虽然,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时间不长,但从制度本身来说,已得到了初步发展,从实施的效果来说,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培养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与国外成熟的教师资格制度相比,我们制度的框架还很粗浅,制度规定的内容宽泛、笼统,不易进行实际操作。随着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范围实施,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日益显现,其中,证书的时效性是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时效性
  
  教师资格的时效性,即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教师资格在多长的期限内是有效的?是一经取得就终身有效?还是经过一定期限后需要重新认定?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中没有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鉴定的内容规定。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终身制,即一旦获得,终身有效。在《教师资格条例》中,只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只是对以上两种情况下被吊销教师资格者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也就是说,凡是一次性地通过了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者,只要不触犯以上两条规定,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和“能进能出”的新的用人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的流动性日益增大。部分教师在一个或几个聘期之后选择离开教育系统,转入其他行业,而他们之前所获得的教师资格证并没有因此失效,也就是说在离开教师岗位许多年之后,哪怕他们的教师资格条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过时”、“丧失”,他们也可以在不再接受任何培训的情况下,随时都有机会重新进入教职。另一方面,对一些在职教师而言,面对日益加速的知识更新,自身知识水平、施教能力等无法适应教育发展的需求,无法继续胜任教书育人的工作,但即使是这样,由于教师资格制度的终身性而无法敦促他们离开教师队伍。这种现状不仅影响教师培训或继续教育的质量,从而妨碍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整体水平的提高,也将影响到教师专业化的进程,激化教师入口、出口的矛盾。
  
  二、教师职后培训
  
  教师专业化理论认为,教师作为一个教学专业人员,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相对成熟的发展过程,教师的专业发展空间是无限的。很显然,教师专业化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终身的过程。
  终身教育的观点,针对的是各个领域。对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者而言,他们所受的教育同样也不是一次完成。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通过终身专业训练,获得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并逐步提高自身从教素质,成为一个良好的教育专业工作者。这个从“普通人”变成“教育者”的专业发展过程就是所谓教师专业化。
  高等院校是培养专门人才的场所,教师肩负着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任。因此,在各类专业人员的“终身教育”中,高等院校教师的“终身教育”至关重要。
  高等院校推进“终身教育”,其目的是将教师职前培养、入职辅导和职后提高统一起来,其有效途径是教师培训。一方面,定期与不定期、学历与非学历、短期培训与长期进修、校内与校外、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可为各层次教师提供再学习机会。例如:对新进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组织骨干教师培训;选派中青年学术骨干出国进修、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师德培训、加强教师培养研究交流、积极开展双语教师培训等。另一方面,把正规的脱产学习和不脱产进修与非正规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结合起来进行,克服纯学历教育和教什么学什么的倾向,加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教师培训,一方面要注重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学科发展信息、体现教学实践的操作性知识以及增进实际教学过程中面临问题的解决策略等,培训中有知识传授,又有科学研究,由于学科发展呈现出的综合交叉趋势,既要注重某一学科专题研究,还要加强多门学科的交叉研究,使学员具备更加宽广的知识视野。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法、现代教育技术等条件性知识,解决“怎么教”的问题。同时,教师培训还应本着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并重的原则,更要注重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的培训以及对教师队伍加强责任心和事业感的教育。
  
  三、教师资格再认定与教师职后培训的关系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与教师培训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与教师培训制度之间的相对独立关系,允许社会上所有愿意和有能力从教的人拥有当教师的可能和机会,拓宽优秀教师的来源和渠道,使教师具有竞争的压力,不断提高教学能力是发自内心的迫切愿望。另一方面,教师资格的终身制意味着教师的职后培训是一种在教师资格的终身制的前提下、受教师资格终身制保护的教师培训制度。教师一旦获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便没有了任何约束力,缺乏对教师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教师是在业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参加进修培训的,培训考核的结果如何,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法定的教师资格,不会对他们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构成任何实质性威胁。这又势必弱化教师参加培训进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影响职后培训的质量,影响整个培训的实效性。
  在理论上,教师资格终身制没有遵循教师成长的阶段性原理。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职前教师培养阶段并贯穿于教师的一生。教师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而知识更新速度会越来越快,教师资格终身有效,不利于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为克服教师资格终身制所带来的弊端,世界上许多国家只设少量的终身教师职位,大多数教师的教师资格是非终身性的,他们在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几年后须进行再进修,进修合格者才可重新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打破了教师资格的终身 制。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已取消了永久性教师资格证书,规定每年重新接受教师能力测试,已经有32个州要求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规定的大学课程或参加在职培训,定期更新证书。而在德国,经过“双考加见习”的师范教育之后,还要经过统一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任教后,再经过2—3年的考核,才可终身任教。
  目前,我国教师资格证的时效问题也已受到广泛关注,许多人都对此提出了置疑。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在2005年4月8日开幕的中国首届教师资格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表示,我国未来将实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制度。他说,从国际惯例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考虑,应对教师资格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定出年限,如三年或五年之后,重新审核认定教师资格。他提出,在进行修订教师资格制度相关法规以及开展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时,必须有利于形成一套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提高的教师资格再认证机制。这一措施有助于把教师资格证书获得与否与教师的进修提高相结合,将促进教师资格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教师队伍中建设中的作用,从而从制度上确保教师素质的提高。
  在教师资格更新的问题上,国际上一般把教师资格证书更新与教师职后培训挂钩。
  以学分制的要求促进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是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培训制度相互联动的切实有效的方法。在美国,半数州要求每五年修满6个学分,北卡罗莱那州要求每五年修满15个学分,罗得岛州要求每五年修满9个学分,然后才能更新教师资格证书[1]。如果一定期限后教师资格证书得不到更新,便会自动失效。对教师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课时的限制,也可以作为教师资格证书更新的依据。例如,纽约州最近声称要实施一个计划,要求所有在2000年9月1日或在此之后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每五年至少要接受175小时培训。
  年检制度是促进教师资格证书更新的另一种方法。有专家提出,可以学习国内其他行业的做法,例如会计年检制度等,对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证者的信息档案、考核结果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其中,对继续教育情况的年检则包含了以上所述的参加在职进修培训的内容、课时和学分等方面。通过年检,可以及时了解持证者在岗情况、教育教学考核成绩、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以使那些不能适应新的教育形势、不注意自身提高、知识老化和经验过时以及已脱离教育岗位一定期限的人员退出教师队伍。
  怎样保证合格的人从事教师职业是教师资格认证的任务。因此,教师资格认证必须同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树立终身教育思想,构建职前培养、入职辅导、职后提高一体化的教师教育培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效性,发挥教师资格证书的监督和激励作用,提高教师培训或继续教育的质量。保证教师接受再教育将必然成为教师资格认证的发展趋势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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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海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文件汇编[J].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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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宪平,唐玉光.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教育制度关系研究[J].教师教育研究,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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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刘廷辉.从教师资格制度看我国教师教育[J].辽宁师专学报,2005,(3).
  [7]范仲远.高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与“双证书”制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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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管培俊.关于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十个观点.http://www.moe.edu.cn/jsduiwu/refurbish_info/040211.htm.
  [1 O]张爱珠.教师职后继续教育的“把手”:政策、法规[J]继续教育研究,2005,(4).
  
  【责任编辑:闰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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