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制约因素及发展路径选择

来源 :跨世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20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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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小额贷款公司组建以来,身份定位模糊、缺乏政策支持、资金供应链断裂就一直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银监会与央行在2008年1月达成一致,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在自愿的原则下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获得金融许可证。本文在简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对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三条主要路径选择,力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理论研究和经营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小额贷款;路径选择
  【中图号】F830.5【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2-0138-02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2005年8月,央行确定在陕西、贵州、内蒙古、四川、山西五省进行民间资本放贷试点。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全国率先挂牌成立。接着,全国各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相继成立。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托民间资金,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资金来源为自由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不吸收存款,不跨区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机构,它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从一段时间来各地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推动了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应该说,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一个十分良好的开局。
  
  2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开局良好,但是许多问题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2.1“身份缺失”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一个问题在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这种“身份缺失”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2.2监管虚置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二大问题这是由第一个问题“身份缺失”直接引致的。正如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公司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而银监会又不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当前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容易造成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2.3资金匮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三大问题除了“身份缺失”和监管虚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危及到了它的持续生存。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首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所以捐赠资金不可能太多;其次,受制于商业银行的一些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只能转向一般机构。由于一般机构对委托资金的回报率要求很高,会抬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第三,由于前两种资金来源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是,依靠股东增资和长期的分红截流,并不是长久之计。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选择
  
  针对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些难题,目前有三种路径可供其选择:
  3.1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2008年初,银监会和央行达成一致,央行推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和央行在分别进行了3年的小额信贷试验后,徘徊在金融正规军之外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望获得金融准生证。获得金融牌照,成为正式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的困境,这也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盼望已久的事情。但是,这个选择的过程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却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就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转型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
  3.2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的机会,就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资就依然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对股東人数都做了限制,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放宽了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导意见》的出台,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限制,而这对放弃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首先使大量的民间资本有了正规的投资渠道,不但可以丰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而且能够有效地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其次,外国公司也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且在管理、运营等多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3.3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曾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望,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这一《意见》的出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政策指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转制的机会,扩大股东人数以扩大资本,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筹资,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三条路径。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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