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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贮存和综合利用情况不理想。但是,西部地区的立法无论是数量、层次以及内容等还有许多方面不能支持现实的管理工作,有待完善。本文在分析了西部地区危险废物立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从加大对危险废物的地方立法,提高立法层次;丰富危险废物的立法内容;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增强激励措施这四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