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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告知制度[1]是行政复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此之前,相关的告知规定散见于规范行政行为的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确立,被称为《条例》的"一个亮点"。[2]但是,与域外的救济权利告知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尚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