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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04-000-01
摘 要 排球运动中挥臂速度是扣球技术完成质量的重要因素,挥臂速度的训练方法多种多样,好的训练方法可以更有效的提升运动员的挥臂速度,而且可以减少训练过程中的运动损伤。本文从提高扣球挥臂速度训练方法的角度出发,以北京体育大学排球方向的18名男硕士研究生为实验对象,采用弹力带拉伸与杠铃片负重两种训练方法对挥臂速度训练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表明两种练习方法对挥臂速度的提高效果有显著性差异,弹力带训练对排球挥臂速度训练较之负重拉伸训练更加有效。
关键词 排球 扣球 挥臂速度 弹力带 负重训练
在对排球运动员挥臂动作分析方面,我国甲级男排选手同世界优秀选手相比,击球时手部环节速度较低平均相差4.54m/s,应进一步加强扣球挥臂速度的训练,以提高扣球威力。弹力带训练方法能够多方面进行力量训练,并且使肌肉更加具有弹性,改变以往大力量训练所造成的肌肉横断面积增大的弊端。弹力带阻力的方向不会受地心引力影响,完全由弹力带的拉力方向决定。弹力带将训练时关节承受的压力降至最低,有效避免了训练时造成其他部位损伤。
一、实验设计
为了比较两种练习的差异,把实验对象分成两个实验组,分别采用弹力带练习和负重挥臂练习,经过三周的练习,测试两组挥臂速度增长的差异。
(一)实验对象
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排球方向的18名男性研究生,这18名研究对象的基本信息:年龄25±2岁,身高182±4.6cm,体重76±14.5kg。
(二)实验仪器和设备
2.5kg杠铃片9个,蓝色20磅弹力带9个,羽毛球18只,卷尺1个,秒表1个。
(三)实验场地和指标
实验场地:北京体育大学综合馆;时间:每周一、三、五中午12:30—13:00。实验指标:扣球手掷羽毛球的距离(m)。
(四)实验方法
1.实验分组
随机分组,使用18张卡片分别写有数字1-18,让实验对象随机抽取卡片,规定01号到09为实验组一,利用弹力带训练,10号到18号为实验组二,进行负重挥臂练习。
2.实验前测
在进行练习实验之前,对两组的挥臂速度进行差异性检验,挥臂速度主要是通过掷羽毛球的远度反应出来的,在测试之前对掷羽毛球的技术进行练习和规范,同时保证测试对象在测试前一个小时之内没有进行大强度体育活动,通过数据采集得出两组训练前羽毛球掷远距离。利用弹力带训练的组一:7.43、7.36、7.56、7.61、7.24、7.49、7.24、7.60、7.81;利用杠铃片负重训练的组二:7.58、7.26、7.18、7.50、7.44、7.51、7.16、7.28、7.54,通过双样本等方差t检验得出:P=0.249>0.05。因此,实验前两组间挥臂速度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3.实验过程
第一步,利用弹性带和杠铃片负重挥臂练习,练习的时间、次数、组间间歇、目标肌肉两组均相同。对于动作要求,弹力带组手拉弹力带,将弹力带固定在身体后方,进行有力的原地挥臂练习。负重组手持杠铃片,两脚前后开立进行和排球扣球动作相同的原地挥臂练习。共三周九次,每次练习时间:30分钟,每次8组,每组挥臂10下。每组间歇时间:1分钟。第二步,经过三个周的练习后,对两个组的挥臂速度进行测试。测试时实验对象手持站在界线之后,用扣球挥臂的动作方式做羽毛球投掷,然后测量每一名实验对象的投掷羽毛球距离。
二、结果与分析
采用两种不同方法进行训练后,进行第二次测量,测量的数据为,利用弹力带训练的组一:7.65、7.49、7.67、7.85、7.48、7.56、7.53、7.83、7.92;利用杠铃片负重训练的组二:7.67、7.38、7.33、7.61、7.50、7.62、7.35、7.40、7.66。
通过对实验结果的数理统计分析经过双样本等方差t检验得出P=0.039<0.05。因此利用弹性带和负重练习发展排球运动员的揮臂速度的效果存在显著性差异,且利用弹性带发展排球运动员的挥臂速度更加有效。利用弹性带发展挥臂速度有其优点:首先能够减少训练时的损伤,在利用弹力带训练时,由于弹力带是固定的,且材质是有弹性的,不会对运动员的肌肉和关节带来太多的损伤。其次,利用弹性带更符合排球运动员扣球时的发力特征,弹力带随着被拉长其产生的拉力越大,这与扣球挥臂时从开始没有接触球到触到球的力量特点相一致。
三、结论
从实验的结果对比可知,利用弹力带训练的效果更佳。通过实验对比研究希望能够引起教练员和运动员对于训练方法差异的关注,对于对比研究其他训练方法的研究者们给予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荣.对男排队员扣球挥臂动作速度特征的运动学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1995.25(6):747-749.
[2] 邹志民.排球扣球挥臂速度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7.12(4):23-24.
[3] 曹庆雷,葛春林.对运用前臂负重法提高排球运动员挥臂速度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2):274-275.
摘 要 排球运动中挥臂速度是扣球技术完成质量的重要因素,挥臂速度的训练方法多种多样,好的训练方法可以更有效的提升运动员的挥臂速度,而且可以减少训练过程中的运动损伤。本文从提高扣球挥臂速度训练方法的角度出发,以北京体育大学排球方向的18名男硕士研究生为实验对象,采用弹力带拉伸与杠铃片负重两种训练方法对挥臂速度训练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表明两种练习方法对挥臂速度的提高效果有显著性差异,弹力带训练对排球挥臂速度训练较之负重拉伸训练更加有效。
关键词 排球 扣球 挥臂速度 弹力带 负重训练
在对排球运动员挥臂动作分析方面,我国甲级男排选手同世界优秀选手相比,击球时手部环节速度较低平均相差4.54m/s,应进一步加强扣球挥臂速度的训练,以提高扣球威力。弹力带训练方法能够多方面进行力量训练,并且使肌肉更加具有弹性,改变以往大力量训练所造成的肌肉横断面积增大的弊端。弹力带阻力的方向不会受地心引力影响,完全由弹力带的拉力方向决定。弹力带将训练时关节承受的压力降至最低,有效避免了训练时造成其他部位损伤。
一、实验设计
为了比较两种练习的差异,把实验对象分成两个实验组,分别采用弹力带练习和负重挥臂练习,经过三周的练习,测试两组挥臂速度增长的差异。
(一)实验对象
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排球方向的18名男性研究生,这18名研究对象的基本信息:年龄25±2岁,身高182±4.6cm,体重76±14.5kg。
(二)实验仪器和设备
2.5kg杠铃片9个,蓝色20磅弹力带9个,羽毛球18只,卷尺1个,秒表1个。
(三)实验场地和指标
实验场地:北京体育大学综合馆;时间:每周一、三、五中午12:30—13:00。实验指标:扣球手掷羽毛球的距离(m)。
(四)实验方法
1.实验分组
随机分组,使用18张卡片分别写有数字1-18,让实验对象随机抽取卡片,规定01号到09为实验组一,利用弹力带训练,10号到18号为实验组二,进行负重挥臂练习。
2.实验前测
在进行练习实验之前,对两组的挥臂速度进行差异性检验,挥臂速度主要是通过掷羽毛球的远度反应出来的,在测试之前对掷羽毛球的技术进行练习和规范,同时保证测试对象在测试前一个小时之内没有进行大强度体育活动,通过数据采集得出两组训练前羽毛球掷远距离。利用弹力带训练的组一:7.43、7.36、7.56、7.61、7.24、7.49、7.24、7.60、7.81;利用杠铃片负重训练的组二:7.58、7.26、7.18、7.50、7.44、7.51、7.16、7.28、7.54,通过双样本等方差t检验得出:P=0.249>0.05。因此,实验前两组间挥臂速度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3.实验过程
第一步,利用弹性带和杠铃片负重挥臂练习,练习的时间、次数、组间间歇、目标肌肉两组均相同。对于动作要求,弹力带组手拉弹力带,将弹力带固定在身体后方,进行有力的原地挥臂练习。负重组手持杠铃片,两脚前后开立进行和排球扣球动作相同的原地挥臂练习。共三周九次,每次练习时间:30分钟,每次8组,每组挥臂10下。每组间歇时间:1分钟。第二步,经过三个周的练习后,对两个组的挥臂速度进行测试。测试时实验对象手持站在界线之后,用扣球挥臂的动作方式做羽毛球投掷,然后测量每一名实验对象的投掷羽毛球距离。
二、结果与分析
采用两种不同方法进行训练后,进行第二次测量,测量的数据为,利用弹力带训练的组一:7.65、7.49、7.67、7.85、7.48、7.56、7.53、7.83、7.92;利用杠铃片负重训练的组二:7.67、7.38、7.33、7.61、7.50、7.62、7.35、7.40、7.66。
通过对实验结果的数理统计分析经过双样本等方差t检验得出P=0.039<0.05。因此利用弹性带和负重练习发展排球运动员的揮臂速度的效果存在显著性差异,且利用弹性带发展排球运动员的挥臂速度更加有效。利用弹性带发展挥臂速度有其优点:首先能够减少训练时的损伤,在利用弹力带训练时,由于弹力带是固定的,且材质是有弹性的,不会对运动员的肌肉和关节带来太多的损伤。其次,利用弹性带更符合排球运动员扣球时的发力特征,弹力带随着被拉长其产生的拉力越大,这与扣球挥臂时从开始没有接触球到触到球的力量特点相一致。
三、结论
从实验的结果对比可知,利用弹力带训练的效果更佳。通过实验对比研究希望能够引起教练员和运动员对于训练方法差异的关注,对于对比研究其他训练方法的研究者们给予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荣.对男排队员扣球挥臂动作速度特征的运动学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1995.25(6):747-749.
[2] 邹志民.排球扣球挥臂速度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7.12(4):23-24.
[3] 曹庆雷,葛春林.对运用前臂负重法提高排球运动员挥臂速度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2):274-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