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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大公司大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必须具备的重要‘软实力’。”“与世界一流企业同行相比,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后三年,要立足企业内部需求,加快培养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较高国际水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能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法律专业队伍相抗衡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9月20日在太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会议上的讲话,在第二天的分组讨论中得到热议。“强调依法强企,这为我们瞄准、对标国际先进企业,指明了方向”“对标什么,内容就是国资委的要求和国际优秀企业的做法。”
战略指引:成效显著
当黄淑和副主任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脱稿说出“这是一场解放战争”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用“解放战争”来比喻即将推行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其重要战略意义可想而知,当然困难也会很多。
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全球化竞争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根据这一形势变化,2005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就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已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有99户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的一级职能部门。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据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三年来,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
基于此,今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承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依法强企:目标一流
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大目标。企业法制工作必然要围绕这一目标,切实做好企业改革、并购重组、转型升级、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丁作。
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不再是“两张皮”。二者充分融合,显然是企业法制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国资委近年来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今后三年,国资委强调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国际化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特别是在央企走出去和国际贸易摩擦等领域,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以全球化的视野和思维,更加重视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把境外投资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控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控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
“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黄淑和副主任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围绕企业投资管理、资金管理、金融运作、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大法律审核把关力度,提高法律审核质聚,强化法律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抓好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的充分融合,国资委今年首推“两个问责”。今后,凡是因企業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叭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此举被一些央企人士比喻为“撒手锏”,一些央企总法律顾问表示“压力很大”。正是这种利剑高悬让中央企业不敢懈怠,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规运营在中国具有示范效应。更重要的是,对于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的央企来说,不仅应具有“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等合规的企业文化,而且应具有“市场竞争,法律先行”、“加强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等依法强企的行为模式。只有在中央企业内部打一场法制工作的重要战役,做实全员工程,依法强企,央企才有可能打造世界一流的百年老店,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集团迈进。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大公司大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必须具备的重要‘软实力’。”“与世界一流企业同行相比,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后三年,要立足企业内部需求,加快培养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较高国际水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能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法律专业队伍相抗衡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9月20日在太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会议上的讲话,在第二天的分组讨论中得到热议。“强调依法强企,这为我们瞄准、对标国际先进企业,指明了方向”“对标什么,内容就是国资委的要求和国际优秀企业的做法。”
战略指引:成效显著
当黄淑和副主任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脱稿说出“这是一场解放战争”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用“解放战争”来比喻即将推行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其重要战略意义可想而知,当然困难也会很多。
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全球化竞争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根据这一形势变化,2005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就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已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有99户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的一级职能部门。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据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三年来,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
基于此,今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承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依法强企:目标一流
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大目标。企业法制工作必然要围绕这一目标,切实做好企业改革、并购重组、转型升级、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丁作。
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不再是“两张皮”。二者充分融合,显然是企业法制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国资委近年来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今后三年,国资委强调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国际化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特别是在央企走出去和国际贸易摩擦等领域,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以全球化的视野和思维,更加重视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把境外投资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控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控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
“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黄淑和副主任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围绕企业投资管理、资金管理、金融运作、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大法律审核把关力度,提高法律审核质聚,强化法律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抓好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的充分融合,国资委今年首推“两个问责”。今后,凡是因企業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叭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此举被一些央企人士比喻为“撒手锏”,一些央企总法律顾问表示“压力很大”。正是这种利剑高悬让中央企业不敢懈怠,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规运营在中国具有示范效应。更重要的是,对于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的央企来说,不仅应具有“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等合规的企业文化,而且应具有“市场竞争,法律先行”、“加强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等依法强企的行为模式。只有在中央企业内部打一场法制工作的重要战役,做实全员工程,依法强企,央企才有可能打造世界一流的百年老店,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集团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