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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否定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进而对作为整个德国法系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不宜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规定。以第三人侵害期待利益取代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但可以达到体系维持的臼的,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作出了正确界定,即为一种利益而非法定权利,还能够更好地解释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