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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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金融一体同构,叠加了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有必要对网络金融平台异化的金融活动采取严格规制的刑事政策立场。现阶段司法正越来越多地通过“穿透式”的实质解释将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纳入刑法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制范围。然而,无论是对网络金融严格规制的刑事政策立场,还是司法为入罪而进行的“穿透式”实质解释,都不应也不能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网络金融平台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应严格依据现行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判断。司法中,简单地将平台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归集债权等同于归集资金,将归集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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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温度、时间、质量浓度等变量,探究菌氨清对大肠杆菌的杀灭效果和对鲫鱼的急性毒性。结果表明,对温度为5和25℃、质量浓度为1和10 mg/L的菌氨清分别处理1,10,20 min后,杀菌效率为100%;温度为5℃,质量浓度为0.1 mg/L的菌氨清处理1,10,20 min后,杀菌效率依次为97.5%,98.7%,98.9%;温度为25℃,质量浓度为0.1 mg/L的菌氨清处理1,10,20 min后,杀菌效率依次为99.2%,99.4%,99.6%。按照“静水式生物测试方法”在(13.0±1.5)℃,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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