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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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立法规定,探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 程序正义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3
  一、当前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意义,但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还略显单薄和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的混乱。
  (一)问题分析
  其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明确。有关非法证据的范围问题,国内现如今相对比较笼统,只对言辞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方面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其二,证明责任、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详细参考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证明其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的责任。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占去了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在这些案件中有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均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在此情况下,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落实该举证责任,效果自然十分不理想。因为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获取证据的过程了解甚少,自然也无法很好地证明。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确认或者无法排除存在前述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述规定,凡是涉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而不能涉及到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应证明标准。
  其三,现行立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还不具有完备性。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了开庭前的相关会议制度,即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意见,了解情况。但却未明确庭前会议应当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且该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备,且法律也未明确是案件审理的法官还是其他法官主持该庭前会议,这是存有疑问并会引起争议的。
  (二)原因剖析
  其一,从侦查方向思考分析问题。我国国内刑事诉讼呈现“线形结构”的特点,侦查的行为直接影响案件的方向,而侦查机关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在有罪的结论上,原则性是不能推倒的,而侦查行为中不当的部分不易被展现、被纠正 。出现非法取证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我国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的限制,专业分工细化的侦查人员的缺少。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刑事案件逐年攀升,其打击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侦查条件又十分有限,使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被认为是破案证据的关键,极有可能促使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获得口供。
  其二,从审判机关的现行案件审理模式看。当前,我国的审判体制是实行合议庭负责审理案件,并通过庭审再合议决定证据的排除与否。虽然一直强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是人民法院需要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人民法院也要酌情考虑,此外,关于财政等问题,还是要依靠政府部门。故政府对法院存在一定的影响力。此外,针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总之,以上这些在审判中存在的缺陷,也会影响合议庭对案件排除法证据加大难度。
  其三,其他方面的原因分析。从检察院方面来讲,若无法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可能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而且,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侦查人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导致检察院根本不能及时发现或纠正有关非法取证行为。从对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侦查人员的法律制裁来看,虽然我国刑法上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以预防和严惩对非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行为,是规定为犯罪并受刑罚处罚的” 。然而,仅有这些规定对一些违宪行为的震慑效果十分有限,尚不充分。现实情况是,基于各种压力,侦查机关近乎以默许的方式,允许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所需的口供及相应的物证,在此情况下,对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很难会予以处分,更不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诸多问题,该规则的适用与完善过程必然需要一个较长的实践历程,下文中将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创设非法证据排除的审前程序
  非法证据对案件承办人对案情的认定有着相当的影响,甚至有时会先入为主。故有学者指出,一些非法证据对法官有潜在性的影响,即便该证据最后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其对于法官认定案情却会产生影响。对于那些排除了非法证据及“毒树之果”就成疑案的案件中,该潜在性的影响可能就会导致法官觉得该案件没有任何怀疑,并据此做出判断 。
  根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出庭证人名单、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该规定就是学者所称的庭前会议程序,也是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也是适应庭前审查程序的需要。但是,上述该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必然也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问。为此,有必要就有关庭前会议制度的解决事项、案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建议在法院审理期间设立审前调查程序,由专门的司法人员审查非法证据,一旦存在非法证据,就应作出裁决,防止和避免负责案件事实审理的法官直接触及非法证据,而对其公正审理案件有所影响。
  (二)明确“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一直是理论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但在当前我国并未将“毒树之果”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关于“毒树之果”,即通过非法证据取得的其他证据或者以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等取得其他证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毒树之果”纳入非法证据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要排除“毒树”,并未涉及“毒树之果”的理论或相关原理,然而,对于“毒树之果”能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引起重视,这是人权保障和刑罚威慑理念的要求。为此,十分有必要对如何处理“毒树之果”加以明确的。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毒树之果的具体排除标准和方法,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指引。刑事法官在审查“毒树之果”时应关键审查该果实的获得手段,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标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立案情形,在此情况下,由此言词证据所取得的“毒树之果”应予以排除。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所获取的赃物就应予排除,这是考虑到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这也是宪法保障公民人身权益的基本要求,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等危害深、影响坏、民愤大等刑事案件中可允许毒树之果的存在。目前,迫切需要确立可以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让毒树之果从理论向实践转化,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三)适当规制法官裁决是否启动程序性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总是会存在,这是审理不同案件的需要,该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于司法制度的完善也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刑法有关罪名的法定刑都相对确定,但仍然有刑种、量刑幅度的存在,这就允许刑事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刑事案件的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与此相应的规制却极少。在司法审判、认定非法证据及其是否排除问题上,审判官会受到感情的偏向,大多会偏向于控方,然而对于处于弱势的被告来说,会显然不公平 。为此,笔者以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同时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必要适当限制,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正义。
  (四)配套完善、细化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辩护人)的有关权利,其中,第36条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40条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没有细化辩护律师有无调查取证的权利。当前,我国辩护人对其无法充分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苦恼,实践中取证相对方尤其是部分国家机关不予配合的问题时有发生,即使辩护人获得了相关证据并出示,公诉人也常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予以驳斥。目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处于取证的强势一方,而其取证又多数以有罪的证据,时常忽视无罪及罪轻的证据,甚至对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调查请求以各种理由拒绝。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保障公民人权的真实初衷。为此,当务之急,应该健全完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在立法上细化规定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度,真正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度,唯有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意义才能更加凸显,也更有利于监督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极高的司法实践价值,该规则的实施要求公安等相关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迫切需要提升。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该规则的立法本意也会得以践行,而这需要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研究和归纳总结。
  注释:
  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非法证据排除.人民检察.2013(1).
  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93.
  汪海燕.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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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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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海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之实证研究——以东南地区某法院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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