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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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把劳教制度改革作为今年重点推进的“四项改革”之一。这意味着,饱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被提上改革日程。
  此前10天,201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受到关注的“任建宇劳教诉讼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劳教制度的走向,官方其实早有表态。2012年10月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此前,有关劳教制度改革存有三种声音:完全废除,纳入治安处分范畴,司法化或准司法化。2013年劳教制度拐点已至,尘埃能否落定,各界期待甚殷。
  替代性立法之难
  在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问题上,被寄望能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程是否会提速,备受关注。
  这是一部拟对现有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的法律,曾于2005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本应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由于存在分歧而搁浅。
  2010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上一届和本届立法规划都列了进去,而且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这个进度会加快的,这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
  这一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提出,要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而在此前,2008年、2009年官方曾对该部法律的制定作过明确说明。
  据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报告显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200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又指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等建议。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立法进程推迟之外,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的探索则在进展中。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1年11月8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人士曾公开表示,此次改革重点在于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委员会仍设在公安机关。而据曾参与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工作的学者透露,目前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有学者表示,“不宜设在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立出一部新法可能会和现在差不多。”
  “纠错”劳教案
  全国政法会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消息出台之前,几起受到公众关注的劳教案已得到“纠错”。
  2011年9月,24岁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微博和QQ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教两年。其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议,该申诉案于10月10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审。
  2012年6月,就在这家法院,在同样“因言获罪”而被劳教的龚汉周、方洪案中,法院判决重庆市劳教委败诉,劳教决定不合法。
  当年8月15日,任父任世六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法庭未当庭宣判,原因是“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
  2012年11月20日,法院驳回任建宇的起诉。而在开庭前24小时,重庆市劳教委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任建宇对这一结局并不满意,称“虽然他们还了我自由,但没还我清白”,11月29日,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递交行政上诉状。
  此前方洪胜诉重庆劳教委,引发了一轮因网帖被劳教者的申诉潮。
  2011年4月28日,方洪“因为在腾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重庆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24日,方洪劳教期满,随即对重庆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6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当庭宣判,重庆市劳教委处罚方洪一年劳教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龚汉周也被成功“纠错”。2010年12月28日午夜,重庆市黔江区市民刘勇回家路过黔江区体育馆交巡警平台,发现平台旁铐着一位裸体男子。刘勇拍下照片上传到网上,并配以谴责警察的评语。事后,裸体男子倪振华、刘勇以及陪刘勇去公安局“说明情况”的龚汉周均被劳教。
  2011年8月,龚家提起行政诉讼,11月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予以立案。一个月后,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撤销重庆市劳教委对龚汉周的劳教决定。重庆市劳教委不服判决,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16日,重庆高院终审,维持三中院原判。   龚汉周在收到这个“好消息”的同时,也收到了一个“坏消息”:重庆市劳教委重新下达了一个期限为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对龚汉周“二次劳教”。
  2012年6月25日,龚汉周再起诉讼。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对龚汉周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不合法。
  合法性“先天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不经审判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政权稳定进行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于1957年8月1日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劳教范围扩大至“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有劳动力的人”。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将原来被采取这两项措施的部分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也纳入劳动教养制度。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
  在半个世纪内,劳教的功能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概括,“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政治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
  劳教制度相关文件的法律位阶也受到质疑。1957年和1979年颁布的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从立法程序和内容来看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目前劳教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
  “劳教制度的对象,从最初的四种扩张到六~八种,具体到每个劳教的种类有四五十种;后面增加的内容立法都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由公安部来制定的,这在法律制度上是有些后退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在一次司法讲座上公开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依照《立法法》规定,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来确定,而且不能授权给国务院和其他部门,等于立法权上收,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来制定,“现行劳教制度依据和立法法规定不一致,现行依据都是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2002年4月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这实际架空了劳教委员会,把劳动教养决定主体纳入公安系统,超越了过去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的规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 望东方周刊》说。
  劳教制度如何改革
  法学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一直有三种不同声音: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主废派强调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与刑事两类性质不同的处罚,导致公安部门可以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堪比刑事的严厉处罚。而现行的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已经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处罚法》则可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独立出来。
  王公义则表示,“劳教制度是顶层设计上的问题,不是劳教制度本身的问题,主要的争论在于应不应该有这种制度。”
  姜明安也赞同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构,“应该从劳教的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五个方面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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