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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的张建文律师表示,邮件服务协议约定的“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且未使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应属无效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这类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