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和谐社会 打造平安交通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chaofm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关于交通肇事的每一项统计数据都是触目惊心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群死群伤事故,惨烈的事故现场让人心惊肉跳。“衣食住行”本应是百姓生活中最普通的事情,然而出行却成了威胁生命的最大隐患之一,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大量的交通事故为何频频发生,在你我的身边存在着怎样的交通安全隐患。回顾事故原因,总能让我想到侥幸心理。
  【关键词】交通肇事;侥幸心理
  2012年4月,一个阳光明媚的中午,石化城新区的某个十字路口,新修的路面宽阔而空旷,正是午休时间,路上几乎看不到行人,只有红绿灯在无声的变换。突然,一阵刺耳的急刹车声打破了宁静,一辆左拐弯的公交车撞上了过马路的老太太,惨剧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交车司机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机痛哭流涕、悔恨不已,然而人死不能复生,时光不可能倒流,两个家庭也从此坠入生活的低谷。悲剧的发生看似意外,司机为了抢红灯,加大油门左拐弯,因车前立柱盲点没有看到过马路的老人,一念之差、侥幸心理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
  一、本质上都是受侥幸心理的驱使
  说到侥幸心理,有过驾车经验的人可能都经历过在没有红绿灯的丁字路口左拐弯,心里急着上班要迟到了,直行车却川流不息,情急之下就有了侥幸心理,看着个空一脚油门快速转向,只听得那边一阵急刹声,所幸没有撞上,事后想想也是一身冷汗,万一撞上了呢?多少起交通肇事也就在这一念之间发生。交通肇事,这个无情的杀手,夺去了多少鲜活的生命?粉碎了多少幸福的家庭?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2012年1月3日新浪新闻转载的法制晚报的报道称“在2001年至2010年这10年里,我国已经有近90万人死于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平均每天有171人在车祸中丧生,在死亡人数背后是更庞大的致残致贫人数、陷入不幸的家庭,还有旷日持久的赔偿纠纷。
  尽管有不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整,尽管有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22条的危险驾驶罪在严惩,我们仍然不能阻止悲剧的延续。新闻里不时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报道,校车事故、客车事故、各类群死群伤事故不断涌入观众视野,究其根本是什么原因让交通肇事的魔爪在我们的平安大道上作恶不断?2012年2月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处副处长王健做客人民网,就“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提到,“从事故原因看,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的原因”。超速、酒驾、疲劳这些都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也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为什么还是前赴后继地明知故犯?是惩治力度不够?还是监管不力?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大祸因。
  首先说说超速驾驶,似乎赶时间应该是主要诱因,但“多拉快跑”必须建立在“安全第一”的基础上,有数据显示,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8亿辆,全国的各条公路都在限速限载,“多拉快跑”的营运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经济生活。很多时候,超速驾驶只是驾驶者自己的习惯,有时会听到某些人炫耀自己喜欢开快车,以此证明自己驾驶技术的不凡,实际上,从出现突发情况,到踩刹车减速,需要一段时间,这包括人的反应时间和车的响应时间,大多数人的动作时间约需1秒,而必须正视的客观事实是刹车距离取决于车速,如果车速增加1倍,刹车距离将增大至4倍。因此,无论人有多快的反应,机械的反应就是这个数字,不增不减,客观存在。轰动全国的杭州飙车案中,经鉴定,肇事者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而出事路段限速40码,可以想见,如果以规定车速行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绝不至于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惨剧。“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非驾驶者的普通人都耳熟能详,况且通过驾考的驾驶者。但是,由于超速行驶而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依然不断发生。难道超速驾驶的驾驶者们不知道限速的规定吗?当然是知道的,只是他们自信地认为不会有事,在心理学中,这就是侥幸心理的一种表现。
  我们再来分析疲劳驾驶,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但实际情况是疲劳驾驶屡禁不止,某市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整治“三超一疲劳”行动后,交警部门这样说“高速、国省道均为疲劳驾驶易发路段,查处的货车驾驶人疲劳驾驶居多,且这些疲劳驾驶者多为驾龄在10年以上的老司机。他们大多都抱着‘自己经验丰富,从来没有出过事’的侥幸心理,但真要出了事,一切都晚了。”又是侥幸心理在作祟!
  最后说说酒驾,酒后驾驶是多么危险的驾驶行为,可能造成多么可怕的后果。每个人心知肚明。相信大家都还记得那些被一再提起,血肉模糊的教训:2008年12月14日,四川省的孙某大量饮酒后驾车追尾肇事后逃逸,并严重超速驾车撞击4辆轿车,造成4死1伤;2009年6月30日,张某酒后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六辆轿车,造成5死4伤,死者中包括一名孕妇;2010年2月10日,扬州某公司保安部部长孙某醉酒驾车,连撞6车,致一死多伤。2011年,在各方对酒后驾驶的声讨中,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危险驾驶罪粉墨登场,醉驾入刑,请注意这里说的是醉驾,即血液里酒精含量超过百分之八十,血液里酒精含量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八十之间为酒驾。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一年来,有效打击和震慑了醉驾犯罪,酒驾也有所收敛。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酒后驾车的各色人等为逃脱抽血奇招百出,我们时有耳闻。如此严厉打击,依然有“飞蛾扑火”,究其原因,往往是驾驶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欣快、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强好胜,认为自己驾车技术过硬,平时酒量较大,酒后驾驶不会出问题,把法律法规视作儿戏。本质上依然是个人侥幸心理在作怪!   二、错误的侥幸心理成因何在
  侥幸是当事人的一种心理预期,犯罪心理学将侥幸解释为一种趋利避害的冒险性投机心理。现实生活中他人行为的例子也是侥幸心理的一个来源,人们可以通过观察他人行为的结果而习得某种行为,例如看到其他人违反规则而没有受罚会促使我们也做出相同的违规行为。就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作为公交行业的一名当值司机一定非常清楚城区每个路段的限速状况,他加大油门抢红绿灯是不是第一次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一定看到或知道其他司机的类似违章多次得逞,侥幸心理让他忽略了违章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于是悲剧上演,他要为自己在侥幸心理下所犯错误付出沉重代价。这里,我们不能不联想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如果早一年修订,如果早一年施行,本文开头的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为什么会有这种错误的侥幸心理呢?笔者认为,是认知和意识不到位,对法律认知度差,缺乏规则意识、责任意识,说到底就是人员素质修养问题。稍加注意,不难发现,在我们周围习惯性违章随处可见,开车打电话、抽烟,甚至发短信;随意鸣喇叭、突然停车;不按规定打转向灯、擅自开远光灯。这些看似很小的违章反映出驾驶者漠视交通规则,守法意识差的个人素质问题,对此我们的社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我们的社会整体安全意识薄弱、麻木,基本文明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提升社会整体文明程度,这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如何摒弃错误的侥幸心理,提升驾驶者个人素质
  让驾驶者摒弃错误的侥幸心理,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驾驶者自觉地建立起良好的驾驶习惯。这就必须从提升驾驶者个人素质开始,帮助驾驶者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加强驾驶礼仪训练;反复强化学习交通法规。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交通违法记分等多项变化。新年伊始,多地新闻报道称“驾考通过率过低”,“事故率下降”。对此,笔者深表欣喜。驾驶从业入门标准的提高,能够有效督促驾驶者培养出过硬的驾驶技术和良好的驾驶习惯,扼制驾驶侥幸心理的发生,从而有效保障交通安全。而新交规的施行也初步显现出规范驾驶行为、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积极效果。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运输行业中驾驶员恶劣的生存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客货运车辆是事故多发车辆,这与驾驶车辆环境、路况、工作时间有着直接关系。我们都知道客货运行业驾驶员工作相当辛苦,看看公交车司机,便可窥见一斑,他们常年在拥挤、凌乱的车厢中承担着高负荷的工作,而工资待遇却多年得不到提升。在网上搜索一下就会看到很多地方已在酝酿或已经开始为公交司机涨工资。如果收入大幅提高,操作人员的情绪相应改善,对于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也一定会提升。至于工作环境对于人的影响,每个人都有切身体会,如果在一个整洁、有序的环境中,人的自律能力自然会提高。所以,大幅提高职业驾驶员收入,改善职业驾驶员工作环境对于提升人员素质也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结语
  从心理学角度讲,侥幸心理并不是完全一无是处,当我们面临困难时,一定的侥幸心理可以提升我们的勇气,这时“侥幸心理”改称为“执着、坚韧、不放弃”的心理暗示等等。所以,不管是什么心理预期,积极的、正确的会对我们的生活有益,而错误的侥幸心理则会导致悲剧发生。
  悲剧并没有结束,依然在风和日丽的日子,在祥和繁荣的太平盛世不断上演。但我们创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交通的进程不会有丝毫停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请驾驶者珍重手中的方向盘,珍惜生命、善待生命,斩断交通肇事的魔爪!
其他文献
【摘要】在社会转型期,群众诉求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检察环节,以上海市为例,呈现出在高位运行、诉求表达方式多样化、诉求内容复合化、诉求重复性等特点。从其形成原因看,既有经济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备、司法不完善等问题,诉求主体自身也存在不了解管辖规定、程序问题,受信访不信法等传统观念影响等诸多因素。  【关键词】群众诉求;检察机关;情况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
期刊
【摘要】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音相似而意不同,法治和法制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对立的两种社会运作方式,二者具有区别基础上的统一性和整合性。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关键词】法治;法制;民主;社会运行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法制”一词,首见于《礼记月令》一文:“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①文中所描述的法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
期刊
【摘要】笔者主要通过对某戒毒所的调研,分析现阶段中劳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新型管理模式、劳教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劳教制度;三等六级;对策  一、当前场所管理教育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劳教人员构成复杂:一是吸毒类劳教人员所占比重逐年增大,近几年急剧上升,约占所内劳教人员总数的20%,而且由于受到社会吸毒人群的增长的影响,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扩大。笔者调查了一个中队的吸毒
期刊
【摘要】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学者们一般主张权利位阶论或权利平等论。现又有学者提出了权利边界论,本文对权利边界论的可操作性这一局限性展开了分析,认为权利冲突的有效解决最终仍依赖于对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权利边界;可操作性  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明确各种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前提。目前,虽然有少数学者认为各种权利无论是在主体上
期刊
【摘要】随着信用卡持卡人的人数不断增多,其整体作为一个庞大规模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也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加以保护。从信用卡实务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信用卡发行在总量较快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所以急需我们从民商法律理论进行深层次探索。信用卡与知识产权表面上似乎仅与发卡银行有关,实际上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所以研究信用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知识产权;银行  
期刊
【摘要】法官判决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正确的判决必须有正确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作为支撑,法官的判决必须按推理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同时还要保证结论所依赖的前提的正确性,唯如此,结论才是有效的。本文就以一个有关无因管理之债的案例判决书为例,来解析判决书中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关键词】判决书;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看,法官判决的合理性取
期刊
【摘要】美国并未顺应同时期世界各国趋势废除少年犯的死刑,而是在大多数人和大多数州,对废除少年犯死刑以及少年犯矫正非司法化达成了共识,才着手针对此问题进行相关判例、刑法和刑事措施的对应调整,这是和美国当时的社会状况、历史传统以及司法配套设施情况相适应的。  【关键词】少年犯罪;死刑改革;社区犯罪;非司法化矫正  一、问题提出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
期刊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罗马法债的定义及萨维尼等法学家关于债的本质的观点,得出的结论债的本质在于债务人方面的行为必要性。进而可以说债之起点不是债权而在债务。合同之债的起点在于设定义务关系,其本质就是一种义务关系,申言之,债之本质在于给付行为,给付行为是债之利益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债;债务;给付  一、罗马法中债之本质的诠释  优帝《法学纲要》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期刊
【摘要】米歇尔·贝洛夫的《体育法》和Hazel Hartley的《竞技、休闲体育与法》是体育法学习的基础教材,文章通过对这两本书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比较,得出了可以先将Hartley的《竞技、休闲体育与法》一书作为基础,在对体育中的重点问题有一个基本把握并进行思考产生疑问后,再进一步学习贝洛夫的《体育法》的结论。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与法;规则体系  一、“体育法”和“体育与法”的区别  体育法的
期刊
【摘要】当下正兴起一股重新挖掘儒家价值的热潮。儒家固然有许多真、善、美可为今用,但其筋脉也与现代一些主流价值,如法治,存在诸多不可调和之处。  【关键词】儒家;法治  儒家,作为当下众多学术活动、公共事件的热门关键词,在被“百家”解构、重估的过程中齐放“百花”。但如何在法治背景下继承和重塑,需慎之又慎。  一、为争论而争论:孔子诛少正卯  孔子诛少正卯一案,一直为史学界和法学界论不休。该事大体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