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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对高职法学教育进行了解构,提出了重构的高职法学教育的新教学模式——以“工作过程导向”为核心的“产学结合”教育模式,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摆脱目前高等法律教育职业化困惑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之于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扬长避短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反思重构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
高等职业教育以其特有的高职业性、高就业率,牢牢占据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并正在由“层次”教育转为“类型”教育。然而,高职的职业化教育却对高职法律教育形成了负面冲击。
1.传统教育模式与高职教育制度的矛盾。
我国的法律高职教育尚属法律学科教育,这对高职的学制以及“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改革形成了巨大的反作用力。高职院校的学制为三年,若按教育部“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50%以上” “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的规定来算,法律高职理论教学时间仅为1.25年,这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还要减去英语、计算机以及体育等公共课教学时数,单纯法律理论课的实际教学时间不到一年。以某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为例,该专业三年总教学时数为2576学时,按高职评估指标的要求减去半年顶岗实习时间480学时、50%的实践课时数1048学时及公共课教学时数578学时后,法律专业理论课教学时数仅为470学时。据统计,该法律专业共开设26门法律及相关的专业课,这样一来,每门专业课平均理论教学学时数仅为18学时左右。如果说法学本科教育正在忧虑的仅仅是法律素养的培养,而不是法律职业人素质的养成,那么,高职法律教育忧虑的还仅仅是能否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的问题。
2.专科层次学制与司法考试制度的矛盾。
在我国,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化的重要路径。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规定,报考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只是专科层次,不具备报名资格。这意味着全国几十万的专科法律毕业生初次就业不可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若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自考、函授等专升本的途径再学习。这和高职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各学校的教学计划及理论教学时数不足产生了矛盾,导致能够升本的专科学生人数少之又少。因此,绝大部分高职法律专科的毕业生就业不能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职业教育的解构
普通高等教育是以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是按照学科的内在科学体系为逻辑结构建立起来的教育教学模式。如法律教学中,主要是通过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律条文、法律理论、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学科本位教育模式中尽管也包含实践性教育元素,但大都是为了解释理论而设计的案例、模拟等,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一个教学环节。其职业性教育主要体现在全部或主要理论知识学习后的半年或二个月的毕业实习环节。
高等职业教育则是以职业为本位的教育教学,要按照职业活动规律进行教学设计。职业性、实践性是其核心特征。正如教育部文件所言:高职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要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的工学结合模式,实践“教中学、学中做”,融“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一般要采取跨学科的综合课程模式,不强调知识的学科系统性,重视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学生自我管理式学习的能力。
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构
法律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技能、一项职业。高等法律教育培养的不单单是掌握这门学科知识结构、理论概念以及内涵体系的知识分子,更注重的是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处理涉法事务的法律职业人。职业性、实践性以及思辨性是法律教育的根本属性。传统法学教育旨在培养法律文化素养的通识,是一种大众化的教育模式。强化法律职业人素质培养,如何让法律学生成为法律职业人而不仅是学到法律知识,已成为法学高等教育界的共识。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正在进行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试点。这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的引进,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这仅仅是在现有的大的学科体系框架下的改良之举。高等职业教育经过了10年的职业化教育实践,已经为法律高职教育提供了可行的教育模版和基础性条件。法律高职院校只要敢于转变观念,以高职教育“给定的模版”,结合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性进行教育改革,就会率先突破法律通识教育的藩篱,形成规范的法律职业化教育。法律高等职业教育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变学科本位的教育观念,从高职教育的视角重塑法律高职教育的观念。
要改革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完全、彻底地抛弃学科本位的教育观念,用高职教育理念重塑教育观念。首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教育主体性”,这是高职教育与学科教育最根本的区别。学科教育中,教师是教育主体,所有的知识都由教师“填鸭式”地传授给学生,而高职教育则要求理论讲授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充分发挥学生自我吸纳知识的主体能动性。其次,要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系统协调,做到理论引导实训,实训强化技能。因为理论与实训相脱节必然会导致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总量减少,影响教育质量。第三,理论讲授必须要主次分明。学科教育的惯性导致教师授课习惯是以书本为依据而“面面俱到”。高职教育中,教师应按着实践性以及职业化的要求对知识进行系统整合,主次分明、详略得当地授课。
2.严格按照高职教育办学标准整合教育资源,为法律高职教育职业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与学科教学的模式相比较,高职教育可谓“贵族”教育,其实践性、行业性以及职业性要求高职教育不能简单停留在“教师 书本”的框架下,还要为学生学习提供职业训练必须的“场景”,包括由行业提供真实职业环境的校外实训基地,行业与学院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学院自建的虚拟、模拟实训环境等。
3.以专业、课程改革以及建设为核心,“颠覆”传统教育教学模式。
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是法律高职教育走出困境的关键。专业建设的高职化,是高职教育“类型”化发展的“排头兵”。如果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上是一个“面”的思维,那么,法律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就是“点”的思维:法治建设发展需要什么人才,就设置什么专业。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系统化课程开发是法律高职院校职业化教育模式构建的核心,是高职教育的“生命”,因此,进行“工作过程导向”的系统化课程开发,可以令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及专兼结合教学团队建设等教育元素整合为一个高职教育系统。目前,“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理论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独暗”,关键在于法律高职教育中还没有彻底摆脱学科本位教育观念的束缚,所以以学科观念来解读“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必然会导致课程开发陷入绝境。法律高职教育要真正摆脱目前的困境,必须要以专业为单位,从全局上以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理论为依据,对整个课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颠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每一门课程的课程开发。
4.拓宽视野,从发展的高度解决制约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瓶颈。
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化教育的重要内容。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推行“双证书”制度,要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达到80%以上。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高职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必经之路,高职教育必须重视这项制度。面对这一制约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的制度“瓶颈”,高职法律教育在保证正常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提下,必须将完成司法考试所需的资格准备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在教学计划中将专升本的课程合理设计到教学计划中,实现高职教育“软冲本”,以保证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此外,也可充分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和生源号召力,为学院的发展积蓄强大的能量。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见习编辑朱守锂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反思重构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
高等职业教育以其特有的高职业性、高就业率,牢牢占据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并正在由“层次”教育转为“类型”教育。然而,高职的职业化教育却对高职法律教育形成了负面冲击。
1.传统教育模式与高职教育制度的矛盾。
我国的法律高职教育尚属法律学科教育,这对高职的学制以及“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改革形成了巨大的反作用力。高职院校的学制为三年,若按教育部“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50%以上” “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的规定来算,法律高职理论教学时间仅为1.25年,这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还要减去英语、计算机以及体育等公共课教学时数,单纯法律理论课的实际教学时间不到一年。以某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为例,该专业三年总教学时数为2576学时,按高职评估指标的要求减去半年顶岗实习时间480学时、50%的实践课时数1048学时及公共课教学时数578学时后,法律专业理论课教学时数仅为470学时。据统计,该法律专业共开设26门法律及相关的专业课,这样一来,每门专业课平均理论教学学时数仅为18学时左右。如果说法学本科教育正在忧虑的仅仅是法律素养的培养,而不是法律职业人素质的养成,那么,高职法律教育忧虑的还仅仅是能否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的问题。
2.专科层次学制与司法考试制度的矛盾。
在我国,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化的重要路径。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规定,报考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只是专科层次,不具备报名资格。这意味着全国几十万的专科法律毕业生初次就业不可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若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自考、函授等专升本的途径再学习。这和高职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各学校的教学计划及理论教学时数不足产生了矛盾,导致能够升本的专科学生人数少之又少。因此,绝大部分高职法律专科的毕业生就业不能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职业教育的解构
普通高等教育是以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是按照学科的内在科学体系为逻辑结构建立起来的教育教学模式。如法律教学中,主要是通过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律条文、法律理论、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学科本位教育模式中尽管也包含实践性教育元素,但大都是为了解释理论而设计的案例、模拟等,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一个教学环节。其职业性教育主要体现在全部或主要理论知识学习后的半年或二个月的毕业实习环节。
高等职业教育则是以职业为本位的教育教学,要按照职业活动规律进行教学设计。职业性、实践性是其核心特征。正如教育部文件所言:高职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要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的工学结合模式,实践“教中学、学中做”,融“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一般要采取跨学科的综合课程模式,不强调知识的学科系统性,重视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学生自我管理式学习的能力。
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构
法律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技能、一项职业。高等法律教育培养的不单单是掌握这门学科知识结构、理论概念以及内涵体系的知识分子,更注重的是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处理涉法事务的法律职业人。职业性、实践性以及思辨性是法律教育的根本属性。传统法学教育旨在培养法律文化素养的通识,是一种大众化的教育模式。强化法律职业人素质培养,如何让法律学生成为法律职业人而不仅是学到法律知识,已成为法学高等教育界的共识。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正在进行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试点。这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的引进,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这仅仅是在现有的大的学科体系框架下的改良之举。高等职业教育经过了10年的职业化教育实践,已经为法律高职教育提供了可行的教育模版和基础性条件。法律高职院校只要敢于转变观念,以高职教育“给定的模版”,结合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性进行教育改革,就会率先突破法律通识教育的藩篱,形成规范的法律职业化教育。法律高等职业教育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变学科本位的教育观念,从高职教育的视角重塑法律高职教育的观念。
要改革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完全、彻底地抛弃学科本位的教育观念,用高职教育理念重塑教育观念。首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教育主体性”,这是高职教育与学科教育最根本的区别。学科教育中,教师是教育主体,所有的知识都由教师“填鸭式”地传授给学生,而高职教育则要求理论讲授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充分发挥学生自我吸纳知识的主体能动性。其次,要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系统协调,做到理论引导实训,实训强化技能。因为理论与实训相脱节必然会导致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总量减少,影响教育质量。第三,理论讲授必须要主次分明。学科教育的惯性导致教师授课习惯是以书本为依据而“面面俱到”。高职教育中,教师应按着实践性以及职业化的要求对知识进行系统整合,主次分明、详略得当地授课。
2.严格按照高职教育办学标准整合教育资源,为法律高职教育职业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与学科教学的模式相比较,高职教育可谓“贵族”教育,其实践性、行业性以及职业性要求高职教育不能简单停留在“教师 书本”的框架下,还要为学生学习提供职业训练必须的“场景”,包括由行业提供真实职业环境的校外实训基地,行业与学院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学院自建的虚拟、模拟实训环境等。
3.以专业、课程改革以及建设为核心,“颠覆”传统教育教学模式。
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是法律高职教育走出困境的关键。专业建设的高职化,是高职教育“类型”化发展的“排头兵”。如果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上是一个“面”的思维,那么,法律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就是“点”的思维:法治建设发展需要什么人才,就设置什么专业。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系统化课程开发是法律高职院校职业化教育模式构建的核心,是高职教育的“生命”,因此,进行“工作过程导向”的系统化课程开发,可以令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及专兼结合教学团队建设等教育元素整合为一个高职教育系统。目前,“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理论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独暗”,关键在于法律高职教育中还没有彻底摆脱学科本位教育观念的束缚,所以以学科观念来解读“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必然会导致课程开发陷入绝境。法律高职教育要真正摆脱目前的困境,必须要以专业为单位,从全局上以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理论为依据,对整个课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颠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每一门课程的课程开发。
4.拓宽视野,从发展的高度解决制约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瓶颈。
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化教育的重要内容。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推行“双证书”制度,要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达到80%以上。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高职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必经之路,高职教育必须重视这项制度。面对这一制约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的制度“瓶颈”,高职法律教育在保证正常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提下,必须将完成司法考试所需的资格准备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在教学计划中将专升本的课程合理设计到教学计划中,实现高职教育“软冲本”,以保证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此外,也可充分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和生源号召力,为学院的发展积蓄强大的能量。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见习编辑朱守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