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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乡村社区和公共精神的界定,梳理出关于乡村个体公共精神的定义,论述乡村社区治理中培育个体公共精神的必要性,综述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社会基础和培育路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现有关于乡村个体公共精神培育的研究现状,并初步确定论文写作的基本视角与研究创新。
关键词:乡村社区 公共精神 乡村公共精神 培育路径
一、乡村社区的概念界定
国外的研究从不同方面揭示了社区的特点,滕尼斯的“社区”以亲族关系为核心,可对应于中国的传统农村社区。上个世纪年代,费孝通第一次把“community”译为“社区”,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中国,概括出中国传统乡村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等特征。而麦基弗强调“社区”具有地域性和利益共同性,弱化了亲族性,这一描述在中国目前的农村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半熟人乡村,一部分具有亲缘的农民离开乡村,同时有“外来者”填充进来,“外来者”与乡村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比如一些“外来者”租用村里土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的乡村社区更多体现的是地域性和利益共同性,认为乡村规范包括传统风俗规范和利益关系规范。帕克和E.W.伯吉斯总结的“社区”受组织制度规范,有别于风俗规范和利益关系规范,组织制度的来源、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更加具有现代化,体现了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而桑德斯从人、社会关系、社会团体、社会类群、次体系和主体系六个层面剖析社会结构,主体上社区是个体相互联系的整体,功能上是经济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整体,不是单一功能区,例如城市中的工业园区、商业区等。本文认为乡村社区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一定地域内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亲缘关系、具有地域性的利益关系以及自发的和外生的组织关系。外出务工的农民是乡村社区的主体,留守在村中的农民是乡村社区的主体,利益关联发生在乡村的投资者、建设者也是主体,而这些主体受到自发的组合规范——风俗传统和民主自治规范以及外生组织规范——行政规范的约束。
二、公共精神的定义阐述
公共精神的最初含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最早的公共精神也就是诞生于这种有组织化的公共生活。哈贝马斯认为公共精神与公共舆论紧密相连,它是包含着个人牺牲精神的时代精神的客观形式,最终被公共舆论这一概念所同化。阿伦特认为人生命的完整性与公共领域紧密相关,公共领域是公共精神的所塑之物。简·曼斯布里奇认为爱和责任是公共精神的基本内核,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两种机制,在这两种机制的作用下个人将会在集体利益以及责任的基础上打造其个人利益。罗伯特·登哈特夫妇认为这种利他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帕特南对公共精神概念解释最权威,即“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在国内学者中,芮国强认为“公共精神源于以包含其他公民乃至社群利益的方式来理解自己的利益,必须通过对公共善的认同和承认来追求和实现自我利益”。刘京认为公共精神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没有公共领域就谈不上公共精神。李萍认为公共精神是指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公共精神排斥私人目的。吴光芸认为公共精神是建立在公民对共同体及其基本价值、规范、原则的认同及维护之上,它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诚恳地同他人合作。韩玉芳认为:“公共精神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律自制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的慈悲胸怀和仁爱精神等。它是公民意识的产物,是公民意识转化为公共情感、意志和信念的结果,又是公民道德和公共伦理建设的思想道德基础。”学者对公共精神的表述不同,但都认为确实存在一种不同于个人精神的公共精神。本文認为公共精神是具有一定周期性的过程——公共领域中形成的认同的遵守。这里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形成认同,一个共同体无论是生活共同体还是利益共同体为了使个人或他人变得更好相互协商或者妥协形成共同认可的规范;第二阶段是遵守,当共同认可的规范确定后,在个体层面共同体的成员在公共事务中无论是收益或受损,都不得违反规范。
三、乡村社区个体公共精神的界定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政府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其实质是在政府——社会力量中突出社会力量,而社会力量的发挥以涉及公共事务为培养基、共同诉求为基础,这表明公共治理中社会力量的发挥应有凝聚机制。在乡村社区治理中,个体化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宗族文化、市场机制、行政活力在乡村中有的正在消解,有的还未完全建立,有的缺乏新动力,在此背景下学界呼吁公共精神建设,以公共精神力作为新的凝聚机制。近年来,有的学者将公共精神放在乡村地域范围内使用,认为乡村公共精神是指村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关心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政治利他、爱心和奉献等公共价值与信念。也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是指在没有短期直接利益的条件下,自愿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帮助别人的公益情怀与利他主义。还有学者指出乡村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乡村社会之中,位于村民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社会发展为依归的价值取向。乡村社区中个体公共精神不是简单地将公共精神嵌套到乡村中,应结合乡村社会的特点。本文认为在界定乡村公共精神时需要思考以下问题,一是乡村社区共同体的主体结构;二是认同规范是什么;三是遵守的保障依据。乡村社区主体的多元性划定了共同体的范围。乡村社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认同规范的交错性,宗族文化、村规民约、市场契约、行政法规等自发与外生规范交错纵横。当宗族边界与乡村边界重合时,宗族文化能够发挥最大效能;村规民约建立在完善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是最接近于西方社会倡导的规范;市场契约在一些市场机制完善且其所代表的私文化理念被广泛接受的乡村中的效用最大;行政法规是政府在乡村中起主导地位时易成为认同规范。认同的规范不同,遵循规范的保障依据也不相同,对宗族文化依靠宗族文化和村规民约的遵守多依赖公共舆论作为保障机制;对市场契约的遵守依赖利益关系的博弈;对行政法规的遵守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在现实中也不难发现其存在非线性关系,比如通过利益诱导对行政法规的遵守。 四、乡村社区培育公共精神的社会基础
乡村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不同的乡村社区可能有不同的社会基础,本文从以物质资源为主要特征的配置性资源和以社会资源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资源两个方面论述社会基础的类型。在以物质资源为主要特征的配置性资源方面,存在文化资源难以实现有效整合,文化基础设施没有发挥最佳效用的情况。从乡村治理的基本需求来看,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看似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各大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互相通气、协商不够、各自为战,从而导致基层文化建设难以形成凝聚力,并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使原本有限的农村文化资源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在以社会资源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资源方面,社会基础发生了多次变迁,可以划分为政府主导的变迁和社会大背景环境直接影响的变迁。从政府主导方向论述,首先,在传统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村民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是基于家族关系和血缘关系之上的。村庄公共性也主要是围绕着家族进行建构的,表现出很强的家族关联性。其次,人民公社制度使农民与公社之间形成了支配-服从、庇护-依附的关系,产生了强大的动员与整合能力,从而可以将国家的意志、命令和任务畅通无阻、准确无误地输入到广大农村之中来。从家族共同体之中脱嵌出来的原子化个体被强大的国家权力通过人民公社体制网罗到行政化组织中,并最终在村庄建构起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农民的依附感归属感从传统时期的家族转移到集体化时代的公社,家法族规和宗族伦理让位于行政性规则。最后,税费改革以来,“民主化治理”成为重要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强调国家对农民个体的权利、自由的保护,强调通过制度化方式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此来获取国家政权合法性。从时代背景影响价值观念论述,权威性资源受到市场化进程的裹挟和冲击。在庞大的流动人口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市场化进程不仅从思想观念上冲击着传统的乡村文化,而且还从人力资源上抽走了农村公共文化的建设和消费主体。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场景是,在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对农村公共文化产生巨大推动力的传统文化正在流失。可见目前乡村社区培育公共精神的社会基础是相对复杂的,建立在政府主导型的民主化治理下,传统乡村文化与现代化价值观念无法整合,亟需建设公民公共力量的社会基础上。
五、乡村社区培育公共精神的基本路径
对于如何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学者提出了多种方案。从主体上划分,强调政府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纯粹的自发性的塑造过程存在困难。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与乡村公共精神的建构密切相关,基层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将大大地扩宽农民的公共生活领域,为乡村公共精神发展提供更广泛的场域。推动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它是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渠道,人们将自己的声音和影响通过这个组织传递到公共空政治空间、公共舆论空间中并去推动和影响社会公共决策的形成。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坚持领导不包办、掌握方向不旁观、维持自治不违法、支持工作不拆台。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改革方针办事,工作不欺上瞒下,不弯曲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责权体系。从主张的认同规范的不同,有以下几种路径:对传统乡村风俗的认可,认为一要适当发挥熟人社会的作用,在乡村的民主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熟人社会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等过程中的作用;二要合理利用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村社共同体意识。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联较原子化人际关系具有更强的公共价值取向和文化认同。对市场机制的认可,认为要建立具有现代经济特征的市场机制大,在市场机制中规范农民的原子化行为。对国家情怀和政治意识的认可,认为应弘扬主流文化理念,重建农村社会核心价值观,完善制度安排,增强农民的政治认同与政治责任感。贝克提到:“我的基本观点是:如果说高度个体化的社会可以整合的话,那么首先必须对这种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只要人们在面对生命中的重要挑战时 (失业、自然灾害等) 能够被成功动员与激发。在旧有的社会性正在‘蒸发’的地方,必须对社会进行再造。因而,只要个体的突围没有受阻乃至倒退,那么整合就是可能的。只要我们有意识地利用好这种情势,努力铸造新的政治上开放的创造性的纽带和联合,整合就能实现。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仍然有力量、想象力和时间来进行这种‘政治发明’,这个问题是事情成败的关键所在。”乡村公共精神属于精神范畴,其必然有物质基础,因此在宏观层面上两个路径方向:一是以物质载体的建设反促公共精神形成;二是直接在精神层面进行培育。物质载体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公共事务、公共空间上,公共事务的大量涌现、公共空间的完善为培育公共精神提供保障和试验基地,而缺乏这些可能会导致被已萌芽的公共精神遭受打击。直接的精神培育则面临很多方向性问题,如果按照本文对公共精神的界定——对认同的遵守,首先应该确定认同的规范,无论是传统乡村文化还是现代市场精神、亦或政治信仰、国家情怀,作者认为应该根据乡村社会基础具体分析,发挥已有的公共精神資源,遵守的保障机制也是多样的,然而各种认同的规范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完全地概括出公共精神的内涵,因此,应创新发挥公共精神资源。
六、结语
本文认为乡村社区区别于传统的乡村社会,承认乡村主体的流动性,乡村公共事务确实存在在此基础上要求主体具备公共精神,即主体在参与公共事务时不“就人论事”,而是基于对认同的遵守,表达个人诉求或发表看法。
参考文献:
[1]章海燕. 社会资本视角下乡村社区治理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3.
[2]贺青慧. 论乡村公共精神及其建构[D].湖南师范大学,2014.
[3]吴春梅,石绍成. 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J]. 前沿,2010,07:131-135.
[4]张良. 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24-32.
[5]黄大金. 中国乡村社区治理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0.
[6]吴理财. 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J]. 探索与争鸣,2014,01:54-58.
[7]张良. 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24-32.
[8]陈朋,张明军. 私性文化凸显下乡村公共性培育[J]. 人民论坛,2014,11:11-13+256.
[9]江桂英. 论乡村社区公共性的培育[J]. 当代财经,2005,02:46-50.
[10]吴春梅,石绍成. 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J]. 前沿,2010,07:131-135.
[11]熊易寒. 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与村庄治理[J]. 中国图书评论,2010,10:21-25.
[12]张良. 乡村公共空间的衰败与重建——兼论乡村社会整合[J]. 学习与实践,2013,10:91-100.
[13]李萍. 论公共精神的培养[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02:83-86.
[14]刘鑫淼. 试论公共精神的哲学意蕴——基于现代性的考量[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65-70.
[15]王丽. 公共治理视域下乡村公共精神的缺失与重构[J]. 行政论坛,2012,04:17-21.
[16]王丹. 村庄公共精神复兴与社区整合[J]. 甘肃理论学刊,2009,03:143-145.
[17]韩玉芳. 公德意识·公共伦理·公共精神[N].北京日报,2012-02-27(17).
[18]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
[19]R. G. Abrahams. Palms, Wine and Witnesses: Public Spirit and Private Gain in an African Farming Community[J]. Africa,1974,441.
关键词:乡村社区 公共精神 乡村公共精神 培育路径
一、乡村社区的概念界定
国外的研究从不同方面揭示了社区的特点,滕尼斯的“社区”以亲族关系为核心,可对应于中国的传统农村社区。上个世纪年代,费孝通第一次把“community”译为“社区”,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中国,概括出中国传统乡村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等特征。而麦基弗强调“社区”具有地域性和利益共同性,弱化了亲族性,这一描述在中国目前的农村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半熟人乡村,一部分具有亲缘的农民离开乡村,同时有“外来者”填充进来,“外来者”与乡村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比如一些“外来者”租用村里土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的乡村社区更多体现的是地域性和利益共同性,认为乡村规范包括传统风俗规范和利益关系规范。帕克和E.W.伯吉斯总结的“社区”受组织制度规范,有别于风俗规范和利益关系规范,组织制度的来源、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更加具有现代化,体现了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而桑德斯从人、社会关系、社会团体、社会类群、次体系和主体系六个层面剖析社会结构,主体上社区是个体相互联系的整体,功能上是经济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整体,不是单一功能区,例如城市中的工业园区、商业区等。本文认为乡村社区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一定地域内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亲缘关系、具有地域性的利益关系以及自发的和外生的组织关系。外出务工的农民是乡村社区的主体,留守在村中的农民是乡村社区的主体,利益关联发生在乡村的投资者、建设者也是主体,而这些主体受到自发的组合规范——风俗传统和民主自治规范以及外生组织规范——行政规范的约束。
二、公共精神的定义阐述
公共精神的最初含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最早的公共精神也就是诞生于这种有组织化的公共生活。哈贝马斯认为公共精神与公共舆论紧密相连,它是包含着个人牺牲精神的时代精神的客观形式,最终被公共舆论这一概念所同化。阿伦特认为人生命的完整性与公共领域紧密相关,公共领域是公共精神的所塑之物。简·曼斯布里奇认为爱和责任是公共精神的基本内核,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两种机制,在这两种机制的作用下个人将会在集体利益以及责任的基础上打造其个人利益。罗伯特·登哈特夫妇认为这种利他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帕特南对公共精神概念解释最权威,即“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在国内学者中,芮国强认为“公共精神源于以包含其他公民乃至社群利益的方式来理解自己的利益,必须通过对公共善的认同和承认来追求和实现自我利益”。刘京认为公共精神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没有公共领域就谈不上公共精神。李萍认为公共精神是指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公共精神排斥私人目的。吴光芸认为公共精神是建立在公民对共同体及其基本价值、规范、原则的认同及维护之上,它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诚恳地同他人合作。韩玉芳认为:“公共精神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律自制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的慈悲胸怀和仁爱精神等。它是公民意识的产物,是公民意识转化为公共情感、意志和信念的结果,又是公民道德和公共伦理建设的思想道德基础。”学者对公共精神的表述不同,但都认为确实存在一种不同于个人精神的公共精神。本文認为公共精神是具有一定周期性的过程——公共领域中形成的认同的遵守。这里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形成认同,一个共同体无论是生活共同体还是利益共同体为了使个人或他人变得更好相互协商或者妥协形成共同认可的规范;第二阶段是遵守,当共同认可的规范确定后,在个体层面共同体的成员在公共事务中无论是收益或受损,都不得违反规范。
三、乡村社区个体公共精神的界定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政府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其实质是在政府——社会力量中突出社会力量,而社会力量的发挥以涉及公共事务为培养基、共同诉求为基础,这表明公共治理中社会力量的发挥应有凝聚机制。在乡村社区治理中,个体化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宗族文化、市场机制、行政活力在乡村中有的正在消解,有的还未完全建立,有的缺乏新动力,在此背景下学界呼吁公共精神建设,以公共精神力作为新的凝聚机制。近年来,有的学者将公共精神放在乡村地域范围内使用,认为乡村公共精神是指村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关心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政治利他、爱心和奉献等公共价值与信念。也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是指在没有短期直接利益的条件下,自愿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帮助别人的公益情怀与利他主义。还有学者指出乡村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乡村社会之中,位于村民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社会发展为依归的价值取向。乡村社区中个体公共精神不是简单地将公共精神嵌套到乡村中,应结合乡村社会的特点。本文认为在界定乡村公共精神时需要思考以下问题,一是乡村社区共同体的主体结构;二是认同规范是什么;三是遵守的保障依据。乡村社区主体的多元性划定了共同体的范围。乡村社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认同规范的交错性,宗族文化、村规民约、市场契约、行政法规等自发与外生规范交错纵横。当宗族边界与乡村边界重合时,宗族文化能够发挥最大效能;村规民约建立在完善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是最接近于西方社会倡导的规范;市场契约在一些市场机制完善且其所代表的私文化理念被广泛接受的乡村中的效用最大;行政法规是政府在乡村中起主导地位时易成为认同规范。认同的规范不同,遵循规范的保障依据也不相同,对宗族文化依靠宗族文化和村规民约的遵守多依赖公共舆论作为保障机制;对市场契约的遵守依赖利益关系的博弈;对行政法规的遵守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在现实中也不难发现其存在非线性关系,比如通过利益诱导对行政法规的遵守。 四、乡村社区培育公共精神的社会基础
乡村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不同的乡村社区可能有不同的社会基础,本文从以物质资源为主要特征的配置性资源和以社会资源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资源两个方面论述社会基础的类型。在以物质资源为主要特征的配置性资源方面,存在文化资源难以实现有效整合,文化基础设施没有发挥最佳效用的情况。从乡村治理的基本需求来看,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看似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各大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互相通气、协商不够、各自为战,从而导致基层文化建设难以形成凝聚力,并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使原本有限的农村文化资源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在以社会资源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资源方面,社会基础发生了多次变迁,可以划分为政府主导的变迁和社会大背景环境直接影响的变迁。从政府主导方向论述,首先,在传统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村民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是基于家族关系和血缘关系之上的。村庄公共性也主要是围绕着家族进行建构的,表现出很强的家族关联性。其次,人民公社制度使农民与公社之间形成了支配-服从、庇护-依附的关系,产生了强大的动员与整合能力,从而可以将国家的意志、命令和任务畅通无阻、准确无误地输入到广大农村之中来。从家族共同体之中脱嵌出来的原子化个体被强大的国家权力通过人民公社体制网罗到行政化组织中,并最终在村庄建构起行政关联式公共性,农民的依附感归属感从传统时期的家族转移到集体化时代的公社,家法族规和宗族伦理让位于行政性规则。最后,税费改革以来,“民主化治理”成为重要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强调国家对农民个体的权利、自由的保护,强调通过制度化方式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此来获取国家政权合法性。从时代背景影响价值观念论述,权威性资源受到市场化进程的裹挟和冲击。在庞大的流动人口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市场化进程不仅从思想观念上冲击着传统的乡村文化,而且还从人力资源上抽走了农村公共文化的建设和消费主体。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场景是,在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对农村公共文化产生巨大推动力的传统文化正在流失。可见目前乡村社区培育公共精神的社会基础是相对复杂的,建立在政府主导型的民主化治理下,传统乡村文化与现代化价值观念无法整合,亟需建设公民公共力量的社会基础上。
五、乡村社区培育公共精神的基本路径
对于如何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学者提出了多种方案。从主体上划分,强调政府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纯粹的自发性的塑造过程存在困难。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与乡村公共精神的建构密切相关,基层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将大大地扩宽农民的公共生活领域,为乡村公共精神发展提供更广泛的场域。推动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它是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渠道,人们将自己的声音和影响通过这个组织传递到公共空政治空间、公共舆论空间中并去推动和影响社会公共决策的形成。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坚持领导不包办、掌握方向不旁观、维持自治不违法、支持工作不拆台。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改革方针办事,工作不欺上瞒下,不弯曲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责权体系。从主张的认同规范的不同,有以下几种路径:对传统乡村风俗的认可,认为一要适当发挥熟人社会的作用,在乡村的民主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熟人社会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等过程中的作用;二要合理利用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村社共同体意识。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联较原子化人际关系具有更强的公共价值取向和文化认同。对市场机制的认可,认为要建立具有现代经济特征的市场机制大,在市场机制中规范农民的原子化行为。对国家情怀和政治意识的认可,认为应弘扬主流文化理念,重建农村社会核心价值观,完善制度安排,增强农民的政治认同与政治责任感。贝克提到:“我的基本观点是:如果说高度个体化的社会可以整合的话,那么首先必须对这种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只要人们在面对生命中的重要挑战时 (失业、自然灾害等) 能够被成功动员与激发。在旧有的社会性正在‘蒸发’的地方,必须对社会进行再造。因而,只要个体的突围没有受阻乃至倒退,那么整合就是可能的。只要我们有意识地利用好这种情势,努力铸造新的政治上开放的创造性的纽带和联合,整合就能实现。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仍然有力量、想象力和时间来进行这种‘政治发明’,这个问题是事情成败的关键所在。”乡村公共精神属于精神范畴,其必然有物质基础,因此在宏观层面上两个路径方向:一是以物质载体的建设反促公共精神形成;二是直接在精神层面进行培育。物质载体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公共事务、公共空间上,公共事务的大量涌现、公共空间的完善为培育公共精神提供保障和试验基地,而缺乏这些可能会导致被已萌芽的公共精神遭受打击。直接的精神培育则面临很多方向性问题,如果按照本文对公共精神的界定——对认同的遵守,首先应该确定认同的规范,无论是传统乡村文化还是现代市场精神、亦或政治信仰、国家情怀,作者认为应该根据乡村社会基础具体分析,发挥已有的公共精神資源,遵守的保障机制也是多样的,然而各种认同的规范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完全地概括出公共精神的内涵,因此,应创新发挥公共精神资源。
六、结语
本文认为乡村社区区别于传统的乡村社会,承认乡村主体的流动性,乡村公共事务确实存在在此基础上要求主体具备公共精神,即主体在参与公共事务时不“就人论事”,而是基于对认同的遵守,表达个人诉求或发表看法。
参考文献:
[1]章海燕. 社会资本视角下乡村社区治理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3.
[2]贺青慧. 论乡村公共精神及其建构[D].湖南师范大学,2014.
[3]吴春梅,石绍成. 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J]. 前沿,2010,07:131-135.
[4]张良. 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24-32.
[5]黄大金. 中国乡村社区治理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0.
[6]吴理财. 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J]. 探索与争鸣,2014,01:54-58.
[7]张良. 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24-32.
[8]陈朋,张明军. 私性文化凸显下乡村公共性培育[J]. 人民论坛,2014,11:11-13+256.
[9]江桂英. 论乡村社区公共性的培育[J]. 当代财经,2005,02:46-50.
[10]吴春梅,石绍成. 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J]. 前沿,2010,07:131-135.
[11]熊易寒. 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与村庄治理[J]. 中国图书评论,2010,10:21-25.
[12]张良. 乡村公共空间的衰败与重建——兼论乡村社会整合[J]. 学习与实践,2013,10:91-100.
[13]李萍. 论公共精神的培养[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02:83-86.
[14]刘鑫淼. 试论公共精神的哲学意蕴——基于现代性的考量[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65-70.
[15]王丽. 公共治理视域下乡村公共精神的缺失与重构[J]. 行政论坛,2012,04:17-21.
[16]王丹. 村庄公共精神复兴与社区整合[J]. 甘肃理论学刊,2009,03:143-145.
[17]韩玉芳. 公德意识·公共伦理·公共精神[N].北京日报,2012-02-27(17).
[18]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
[19]R. G. Abrahams. Palms, Wine and Witnesses: Public Spirit and Private Gain in an African Farming Community[J]. Africa,197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