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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笔者有幸参加了天津市检察院组织的赴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学习考察活动。期间,我们实地了解体验了两国的政治体制、行政制度、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既开阔了视野,又更新了观念。特别是我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行政处罚制度感触颇深,其执法人员只具有轻微违法的当场处罚权,其余的都要纳入司法程序,全部由法院作出判决。我国《行政处罚法》虽颁布多年,但由于行政处罚体制始终没有超脱“谁管理、谁处罚”的框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反映也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