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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经济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筹集与吸引资金,调控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国家不仅应原则性地赋予西部民族自治地方较大的税收立法权,进一步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依据,更应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在维护国家税制统一的前提下,对部分地方税享有部分立法权,同时有制定反映地方和民族特点的地方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