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卷(2019)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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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说明:本索引内含作者、译者、篇名三个义项,混合编排。排列以义项的汉语拼音为序,首字拼音相同者以四声为序,首字音声相同者以第二字为准,依次类推。斜线后数字为该文所载号别,冒号之后数字系该文所在页码(全卷六期连续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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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学派的继承人哈贝马斯与系统论的代表者卢曼曾经有过一场引人瞩目的争论。哈贝马斯致力于探寻促进人的解放的社会秩序,他批判西方工业社会出现了“系统”对“生活世界”进行“殖民”的现象。法律原本应当立足于“生活世界”,抵制“系统”的“殖民”,但在现实中却成为“殖民”的工具,而这就带来其自身正当性(legitimacy)的流失。在哈贝马斯看来,从帕森斯到卢曼的系统理论具有很强的保守现状的色彩,缺乏批判的力量。
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独立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嫗变,这也使其意涵相当复杂多样。我国对这一理论的吸收目前还局限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但这一传统学理的当代价值更在于:其对个人权利的探求是在实证法中找到连接点,并借助请求权的解释框架和教义,有效避免因为现代行政作用效果不断扩散所导致的个人自由的无轮廓和无边界,个人权利也因此获得稳定清晰的实证法基础。德国公法在主观公权利支配下所形成的公民实
<正> "和""与""替"是表示相与关系的介词,在《元曲选》宾白(以下径称"宾白",略去书名)中都很常用。它们之间在用法上有重叠,有交叉,所以放在一起讨论。"和""与"有介词、连词两用,本文只管介词用法,不管连词用法。引例据中华书局排印本(1958年10月第1版,1979年5月第3次印刷),注明页数和行数。
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和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探究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及其成因,能够发现一些异于现有理论预期或常识的经验事实:①总体上城市居民并无普遍化的司法信任危机,但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显著低于其他一般市民;②平等对待和法官品德为诉讼经历者司法信任得以生成的充分条件,而审判效率、审判独立和法官专业性的效应并不显著;③威权主义可正向调节当事人的程序正义认同而增加其司法信任,关系文化则具有相反效果,但学界所关注的无讼文化、一般信任和特殊信任对当事人的司法信任并无显著效应。结论认为,只有考虑多重并发条件才能充分理解当
面对日益紧迫的算法治理需求,算法解释权被提出,对用户和相关个体的自治性加以尊重,为用户和相关个体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权利奠定行使基础、避免算法危害成本外化和弥散。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立法层面构建了限制和弱化版本的算法解释权,但通过数据主体权利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在法律实施层面对其加以补强。但其仍然存在制度构造不足、语句模糊不清、适用范围有限等问题。在构建本土化的算法解释权时,应当明晰算法解释权在算法治理中的地位和功用,厘清其行使要件和核心内容,以社会嵌入性和应用领域为基准探索精准化、场景化的衡量机制,
存货质押有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之分,它们的标的物都是动产,符合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而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存在根本差异,故存货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应适用动产质押的设立规范。在通常情况下,存货质押的设立,当事人要么应完成占有改定之外的交付形态,要么应实现共同占有,这是其必备的公示要件。在质押监管时,根据不同情形,监管人应取得质物的直接占有,或与出质人共同占有质物,无论如何,出质人不能独力控制质物。存货质押的设立不限制出质人的处分权,出质人能把同一质物再出质给其他债权人,从而形成先后顺位的质权,后顺位质押的设立同样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不在特权,而在控权。承认行政机关与私人一方在行政合同中事实不平等,非为强化这种不平等,而是为消除这种不平等。行政合同存在的价值,应是以控权为手段,矫正行政机关与私人一方的事实不平等,令契约精神真正得以实现。以控权论为立场,需重新检视行政合同上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就适用条件而言,应限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视作引起情势变更的规则变化,对不可预见的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不得因公共利益而放宽或取消对行政机关的不可归责性要求,更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将商业风险认定为情势变更。就法律效果
对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制度的已有研究均聚焦于政府的收回行为,但仍有收回主体是否适格、收回原因是否充分、收回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收回程序是否合法等实践问题尚待解决。不妨转换研究角度,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出发,审视土地使用权人的闲置土地行为,援用基本权利滥用禁止理论,证成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正当性,并进一步梳理司法案例回应诸多实践问题,以期为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和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程式性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