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欧盟成员国对欧盟宪法的态度看欧盟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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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欧盟各成员国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高度文明的社会面貌,高保障高待遇的社会状况让很多国家望尘莫及。但随着希腊和爱尔兰爆发的严重债务危机,欧元区的经济问题显现出来。笔者认为,欧元区的此次债务危机的关键就在于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有经济向政治过渡的过程中成员国对于某些环节的排斥性、不认同性、不兼容性。本文就以自《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的制宪危机作为思考的切入点,尝试着分析了欧盟政治一体化进程中映射的问题。
  关键词:《欧盟宪法条约》,制宪危机,政治经济一体化
  一、从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推进
  结束分裂、统一欧洲、永享和平,是欧洲联合倡导者们的梦想和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欧盟的现代化理念就是一体化、全局化,最终实现大同一致。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以经济作为突破口,经过煤钢联营、经济共同体、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四个发展阶段。根据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慢慢进入政治领域,最终实现整个欧洲地区的真正大一统的联合。这样的过渡是向纵深方向拓展和深化的:成员国的数量越来越多,由最初的6个倡始国增加到目前的27个国家,几乎涵盖整个欧洲地区的主要国家;联合的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的北欧小范围的联合扩展到要吸纳南欧的国家,几乎覆盖整个欧洲;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不仅仅是资源、市场的开放统一,甚至出现了统一的货币--欧元;成员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商品和人员的自由流通、资源的最优化组合配置,从而使得欧盟的整体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在短时间内一跃成为世界上十分具有影响力的经济实体。目前欧盟成员国几乎都属世界发达国家,并且在世界最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国家排行榜上位列前茅;另外,北欧各国也是世界福利待遇最高的国家,目前几乎成为了"高福利"的代名词,他们的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难以企及的。
  伴随着经济的繁荣,政治上的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的推进。最突出的是欧盟各成员国内部人员流动的自由,不同成员国的公民之间的往来无签证限制,这种人员的无限制地自由流动在很大程度消除了国籍对于人员流动的限制,这也是整个欧盟区域经济高速发展,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无签证限制的自由流动对各成员国独立主权的挑战也是不言而喻、不可避免的。随着欧盟法院体系的完善,超国家的司法组织--欧共体法院的成立。随着欧盟初审法院和公务员法庭等专门法庭承担的案件越来越多,欧共体法院的职能也逐渐向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转变,加之近来的欧盟宪法始终是以推进政治一体化为己任,期待能够设立统一的外交部长、统一的国家元首,从而在宪法上使得一个超国家的国家组织的获得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将欧盟法律一体化进程看作整个欧盟一体化的一面镜子,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整个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快慢和成功与否。
  二、《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的制宪危机
  虽然欧盟已经成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联合体。但目前来看,整个欧盟一体化进程,尤其是要在经济一体化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政治一体化推进的道路上更是布满荆棘和坎坷的。《欧盟宪法条约》的出台,是欧盟历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欧盟一体化由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的全面迈进。对欧盟一体化的历程而言,《欧盟宪法条约》是通向更高阶段的基础和起点。但自2004年启动制宪议程以来,直到2009年9月23日德国总统克勒才正式签字批准《里斯本条约》最终通过欧盟宪法。整个过程所折射出来的欧盟整体以及各成员国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使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尤其是推进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各成员国博弈斗争,甚至引发全民公决的制宪危机。小国担心《欧盟宪法条约》会使欧盟成为"超国家",最终使弱小国家在欧盟中失去自己的声音,成为大国和强国的牺牲品,坚决反对通过《欧盟宪法条约》;大国则积极推进《欧盟宪法条约》的批准程序,以使其能够付诸实施得到大国主导的地位。欧洲现在面临的危机比以往更复杂。以往欧盟各国政府之间最主要是通过谈判、妥协,最终寻求到一个基本能够满足各国利益的平衡点,但现在还必须得到民众的支持,成员国数目的增多也增大了妥协、谈判的难度。
  三、政治一体化进程中的问题
  虽然整个欧盟的一体化的成功关键在于各成员国的高度同质性,但各国依旧保持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尤其是作为主权重要体现的司法权。因而,虽然欧盟最终通过了《里斯本条约》,但目前欧盟各国尤其是北欧国家对于提交欧共体法院审查的案件似乎并不那么热情,而且还有些阳奉阴违的倾向。有些成员,虽表面上支持欧共体法院对本国案件的审查权,看似积极的将案件提交其审查,实际上却是在利用这个契机,利用这个超国家的司法审判组织的干预来打破本国由来已久的不合理的法院层级体系;要么对于《里斯本条约》有关提交案件的要求不予理睬,虽未明确予以否定,但却找各种托辞,不实际履行此项义务,从不将案件移交欧共体法院审理;另外有些国家就直接否认欧共体法院干涉本国司法独立的权力,所有案件依旧由本国法院审理,这就使得欧共体法院形同虚设,《里斯本条约》被架空,毫无实际意义可言。虽然,欧盟成员国的这种不同声音是小范围的,甚至是隐讳的,但由此对欧盟目前政治一体化进程面临的窘境可见一斑。
  欧盟一体化的成就为世界所瞩目,但目前的危机不得不让我们追问究竟欧盟的一体化何去何从。政治经济一体化,在某种程度上看,是人们实现自由平等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也就是世界人民追求大同渴望统一的根源;但是,在另外的一个层面上看,这种要求消除差异,实现高度的一致化、统一化,就又是对于个性的压制,尤其是对于各个国家、民族的多样性、特殊性的忽视,这又是对于人权的一种漠视和抹煞,这也就是导致欧盟制宪危机的原因。马克思哲学关于事物的两面性原理也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事物有益的因素;同时还要创造条件,改变不利因素,使其向着有利方面转化。笔者认为,这也是未来推进欧盟一体化进程需要着重关切的问题。
  四、结语
  欧盟在推进政治一体化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推进法律一体化改革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成员国自身的个性和民族特色,照顾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特殊利益。固然最终的目标是要实现大同统一,但是要采用"和而不同"的策略,才能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真正和谐的统一。和而不同,就要坚持适当宽松的放手政策,要充分肯定各国对于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管辖权,要充分照顾各个成员国的特殊利益关切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差异;才能够在未来的时间里更好地推进整个欧盟,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的更加和谐的一体化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最初欧盟宪法理念所想要建立的超国家组织,并且真正获得各个成员国的认同肯定与全面支持,从而真正获得宪法支持的合法性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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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超,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张莱茵,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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