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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本质要求其必须时刻防范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不仅会导致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风险,而且会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然而在实践业务中,引发流动性风险原因的多样性使得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很难准确捕捉和防范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次贷危机爆发后,很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和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都因为流动性枯竭而快速倒闭,全球银行业因此遭受重创,这暴露出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存在较多漏洞。各国监管当局和学者随即开始反思和探讨原有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共同推动了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改革进程。巴塞尔委员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政策制定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开创性地提出了两个用于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定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使得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时代也随之到来。之后,包括我国在内的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开始陆续引入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目前,全球经济仍在调整恢复,我国经济也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凸显。同时,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等使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造成商业银行所需应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变得更大了。因此,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是否达标?在使用新监管指标进行度量后,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否呈现出了原有监管指标未曾发现的新特征?同时,在新的宏观金融环境下,新监管指标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产生哪些影响?这些问题都将是本文所关注的,这对于商业银行更好地应对新监管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以及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实施流动性风险监管,进而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梳理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危机前后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以及监管当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实践,尤其是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新常态时期遇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压力以及我国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的革新进行了总结。认为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将是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引,虽然两个监管指标创立所依据的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但全球各国和地区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消化吸收,并以此增强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能力。其次,本文对我国41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进行了测算。总体上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指标测度值都比较高,意味着极端短期流动性风险和期限转换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还有一些银行的指标测度值波动较大,在未来应加强监测频率。但从分业来看,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指标测度值存在较大不同。根据流动性覆盖率的测算发现: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相对较高,短期流动性风险也就较低;中小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现金及中央银行存放款项占据绝对位置;中小银行现金流出项目主要集中在同业存款。而根据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测算发现:国有银行的期限转换风险较低;地方性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比较集中,主要是客户存款和股权;中小银行净贷款占比较低,资金流向更加多元。再次,本文选取13家商业银行2007-2013年的数据,使用面板模型对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三个指标在我国的监管有效性展开了实证分析。实证发现:净稳定资金比例在我国银行业的适用性较强,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有效性则不太显著。从银行分业来看,流动性比例对国有银行来说监管会更有效,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监管有效性会相对较低。流动性覆盖率对国有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来说监管会更有效,净稳定资金比例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来说监管会更加有效。最后,本文从银行信贷供给、盈利水平和资本充足水平等角度出发,通过面板模型实证分析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两个新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多方面影响。信贷供给影响方面,当货币政策收紧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值越低,其贷款减少越多,而监管指标值越高的银行贷款收缩程度越小;反之亦然。盈利能力影响方面,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均会消弱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但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弱。资本充足水平影响方面,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的实施不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