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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渐增加,形成对本国和相邻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是长时间的,不可弥补的,无法估量的。跨界环境污染在历史上已经多次发生。此类事件最早涉及严格责任的案例是1927年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之后,1978年前苏联954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导致加拿大环境污染,1986年瑞士桑多兹化工厂仓库失火导致1351吨包括多种有毒物的化学制品流入菜茵河的严重跨界污染事件等,都是著名的例子。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爆炸引起大量硝基苯流入松花江,并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硝基苯是具有相当强毒性的化学品,进入人体后能够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及肝损害。随着硝基苯随江水的缓慢流动,松花江下游的广大流域特别是一些城市的自来水水源遭受到严重的污染,下游哈尔滨市被迫停止自来水供应4天,极大的影响了当地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并且由于污水流入了俄罗斯境内,使这次事件上升为一次国际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这次严重的突发性污染事件对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根据硝基苯在水体中的环境化学行为,可知在一定时期内松花江流域的大片地区都将受到此次污染事件的影响,部分水生生物以及周围城市的居民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此次事故背后折射出的各项问题,如政府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是否到位,政府在面对环境突发事件时所采用的态度和方式,政府在出现跨境(界)污染事故发生后以什么样的姿态出现在世界各国面前,以及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力度是否有效,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了解。如何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国际环境合作,规范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当前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环境信息公开是对社会公众健康权的一项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是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精确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执行制定相关制度是要充分尊重民意,协调政府新闻发布和民众知情权的利益。及时、准确的汇报突发事件并迅速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是应急机制的基本内容,应急机制执行的好与坏在特定的时候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生命权,因此不容忽视。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合作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必然、理性的选择。国际环境合作更新了国际合作的理念,扩大了国际合作的主体,拓展了国际合作的方式。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从全球性环境保护角度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亟待建立;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制度、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跨国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