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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了巨大成就,其经验表明政府是社会企业发展的第一助推力。而我国政府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功能未充分发挥,导致了社会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和困境,因而研究社会企业发展中的政府功能对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对社会企业发达国家的政府功能分析发现,随着政府对社会企业介入程度的加深,政府在社会企业发展中起到了倡导、服务、支持与合作这四种功能。那么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政府对于不同的社会企业是如何发挥其功能的?在对我国发展较为成熟的几个社会企业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政府在不同的社会企业中主导功能有所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由于社会企业是对现有第三部门组织进行改造的一个动态过程,因而本研究借鉴了纳吉姆“4C”关系理论中分析政府与第三部门组织关系的两个维度——目标与偏好策略来解释在不同社会企业中政府功能的差异,并运用4C关系理论来划分社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类型,从而归纳出在政府与社会企业的4种关系类型中政府所发挥的主导功能:在合作关系中应起到服务功能;在互补关系中起到合作功能;在吸纳关系中起到支持功能,在冲突关系中起到倡导功能。该结论对于政府管理和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政府可以按照自身与社会企业目标和偏好策略的差异,将社会企业划分为几种与政府不同的关系类型,针对不同关系类型的社会企业发挥相应的主导功能,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