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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重要,作为“经济户籍”制度的公司登记制度,作为市场基本准入控制程序的公司设立登记程序,都直接关联着市场交易的稳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安全,因此必须为市场交易者、市场经济管理者提供安全保障。经济民主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公司自治早已经是各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作为法律规制的第一道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探讨,根据价值取向的倾向决定具体制度的具体规定,在分析我国现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制度和瑕疵设立登记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登记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司设立登记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首先在理论上认清了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法的价值对立法、司法和执法都有很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分析了公司设立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和安全,这两个价值因素在设立登记法律制度中的表现更为明显。然后,在分析和对比我国与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之后,安全和效率的冲突得到解决,我国公司登记设立制度应当优先保障效率价值。第二部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制度。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决定了审查制度的原则,因此这一部分首先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进行探讨,得出公司设立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结论,其次对审查原则分析,主要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两种原则进行研究对比。接着探讨了我国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原则,反思了其不足和缺陷,认为我国应根据效率价值优先采用形式审查原则,并提出避免其缺点的对策。第三部分:瑕疵设立登记制度。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瑕疵设立登记的效力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承认主义,另一种是否认主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关于瑕疵设立登记的规定及缺陷,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解析,找出了我国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登记制度的模式并分析了其在实践中的弊端,通过对两大法系效力模式的对比,提出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