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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多年中,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转轨过程中的不俗表现,一直令中外法学家为之着迷,作为其背后重要新生力量的恢复性司法更是倍受关注。恢复性司法在传统的报应性刑事司法中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给犯罪行为人、被害人以及所在社区创造一个平等对话的、更好地解决纠纷的制度平台。这样既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社会,进而可以恢复原有的和谐的社会关系。法学家们运用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去观察、解释恢复性司法的成长轨迹及其所创造的各种效果,甚至有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的成功挑战了报应性司法的存在与价值,为主流司法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但是,作为一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迅速发展起来的“非正式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仍然面临诸多批评和现实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其正当性争论不休。到底是吸纳还是排斥?这一课题萦绕着任何国度刑事司法制度之完善和改良。本文正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期旨于倡导和谐的恢复性司法正当性进行论证,以《应然与实然:恢复性司法的正当性分析》为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引入”,重点在于提出本文关于恢复性司法正当性分析的意义,指出本研究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第二部分为“通过恢复实现正义——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是对恢复性司法基本理论的概述,阐释其理论渊源及基本理念,并概略介绍三种主要模式。第三部分为“恢复性司法正当性的应然分析——基于社会契约思想的展开”。在这一部分,笔者从应然层面提炼出恢复性司法基于社会契约思想的正当性,以奠定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的诉讼法理。就此,该章节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首先,以社会契约思想为核心,从权利保留、国家特许、个人自治、社会自治和现行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危机各个方面充分论述恢复性司法的正当性;然后,基于前文的阐释,提出恢复性司法正当性的限度和标准。第四部分为“恢复性司法正当性的实然分析——以社会控制为考察进路”。这一部分是在第三部分所提炼的应然层面正当性的关照下,立足于描述性的经验解释,从实然层面集中介绍作为社会控制的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传统理念与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探求一种实践的逻辑,以求动态地把握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正当性及其标准。第五部分为“通过法律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社会控制”。在前文对恢复性司法从应然与实然层面所进行的正当性分析基础上,先从宏观高度摆正其与现行刑事司法的关系,然后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带有恢复性司法相关因素的社会控制方法,提炼出相应的理论进路和制度对策,对建构恢复性司法提出一些具体操作的设想,包括恢复性司法的案件范围、程序性条件、启动机制以及保障监督机制,以为真正通过恢复性司法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做好观念上、理论上及制度上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