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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当前澳门面临的治理问题出发,以回归后澳门治理模式的转型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社会实证方法论下以角色、组织和规范为视角,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旨在透过对澳门治理实践的梳理,厘清澳门法治化治理结构中各主体的治理角色。1553-1557年间,葡萄牙人获准居留澳门,其背景是明朝朝贡贸易政策的变化。明朝的澳门治理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特殊侨民社区的治理,居澳葡人遵循葡萄牙中世纪的市政传统在澳门实行以“议事会”为中心的城市自治。清朝沿袭了明朝的治澳策略,并设澳门同知、香山知县和县丞为主要的治澳机关。1783年葡萄牙发布《王室制诰》加强对澳门的控制,改变了居澳葡人的自治体制。鸦片战争后,葡萄牙逐步侵占澳门,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由于葡萄牙政局和殖民政策变动频繁,殖民管治时期的澳门政治体制极不稳定。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颁布后,澳门的政治体制逐渐走向成熟。进入过渡期后,澳门逐步实现了法律本地化,但公务员本地化的迟缓也为特区未来的治理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葡萄牙法律及法律文化长期与社会脱节,澳葡政府在过渡期积极推动司法本地化。回归前,澳葡政府与华人社会的疏离使得华人传统社团承担起弥补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代表华人社会与政府沟通、纠纷解决与社会整合、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等功能。回归后,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澳门居民对祖国的认同应成为中央参与澳门治理的主要目标。在此背景下,强调“一国”既是明确中央与特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授权与依授权高度自治的关系,也是要维护中央享有的治理权力;“两制”的关系既包括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尊重和保障,也包括中央对特区治理的支持。“高度自治”给中央参与澳门治理留下了空间。治理概念下“中央”所指的主体要比《澳门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主体范围更广。在中央涉澳机构中,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中联办以及国务院港澳办是以“参与决策”或“协调决策执行”等柔性角色在中央治澳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在对《澳门基本法》规定的中央权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中央的治理角色具有多样性:《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中央权力往往具有一定的刚性,即建立在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等级秩序格局上,表现为命令一服从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中央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积极支持澳门特区治理则具有沟通、协商与合作等柔性因素,如CEPA协议的实施等。在刚性角色方面,中央可以通过规范宣誓就职仪式和行政长官的述职活动,强化作为权力授予者的角色;通过坚决反对外来势力干涉澳门事务强化中央作为主权享有者和维护者的角色。柔性角色方面,在遵守宪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以及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中央可以增加涉澳机构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更多依赖沟通、协商与合作机制参与澳门治理。行政主导下澳门特区的立法、行政与司法关系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澳门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和澳门的政治环境为行政长官实现行政主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澳门基本法对议员提案权的限制确保了行政长官在立法活动中的行政主导,行政长官在司法人事任命和相关司法程序上的参与权也有利于确保行政主导,“行政长官在行政会中决策”的机制有利于政府的法案和政策被立法会和公众接受。
回归后,澳门特区立法会成为澳门唯一的立法机关,其角色在性质(代表性)、立法权以及监督职能上均与回归前不同。在代表功能方面,直接选举议员数量的增多和公民投票人数的增多增强了立法会的代表性;间接选举在澳门具有历史传统和特殊价值,但存在一定的改造空间,可以通过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间选议员的认受性;委任议员的存在有利于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也有利于维持立法会内的政治平衡,对人口占少数的土生葡人或专业界别具有特殊价值。在立法功能方面,由于议员的提案权受到严格限制,议员缺乏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支持,加上代表利益的不同使立法会议员的立法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会对行政的监督可以分为整体监督和议员个体监督两个层次。立法会的整体监督又分为对行政长官的监督和对政府的监督,前者主要是非常态的刚性政治监督,实践中并无表现;后者主要通过成立专门的临时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进行非制约关系的良性互动监督。议员的监督随立法会直接选举竞争激烈有大幅增长趋势,这一点表现在议程前发言数量和书面质询数量的大幅增长上。由议员动议提出的辩论程序在立法会表决中多数被否决,听证程序动议全部被否决,该两项监察程序难以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从1999-2008年的议员质询情况来看,书面质询以其灵活性成为议员最常用的监督方式。终审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表明司法在澳门法治化治理中有着重要的角色。
社团是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实现社会自治、体现公民身份的重要途径。澳门的社团法律制度确保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回归后,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性转变是社团角色面临重塑的根本原因。社团不再是公民与政府互动的唯一渠道,政府、社团与公民三者间应形成三方面的互动关系。在公民政治参与日益升温的背景下,社团可以通过实现内部民主化治理加强社团的能力建设,以更好地担当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多元利益与民意的代表者、政府施政的监督者等角色,以促进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上下双向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