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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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是可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我国现有的的股东诉讼制度极其粗略,不具操作性,近年来这一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利益冲突中的受害者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鉴于公司是现代社会的最佳商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试图全面探讨这一制度的原理、机制、作用以及我国未来设计这一制度时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吸收借鉴国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的历史环境、制度背景、现实需求对股东诉讼制度的制约与挑战以及相应的对策。股东诉讼制度可以解决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实公司法内容并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后更可起保护国有资产的特殊作用。我们未来的股东诉讼制度应走立法先行引导司法、与判例法结合的路子,坚持程序正义、平等保护、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不同规制以及国民待遇的原则。在确立股东诉讼的诉因时可采取一一列举并设立一个兜底条款的方式,同时吸收国外作法并结合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予以及时的更改。只要是侵犯了法律和章程中载有的以及未载有但依法律解释方法可认定的股东权就可成为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在直接诉讼中,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可直接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应主要学习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相应的修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派生诉讼中,对当事人、前置程序、原告股东资格限制、对原告股东代表公正性的要求、原告股东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本文都一一讨论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立法建议,但学者普遍接受的费用担保制度笔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可暂不设立。学界已有的讨论大多集中于股东诉讼制度的某个方面,本文则大致搭建起了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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