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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海事审判实践中,滞期费一向是航次租船业务所面临的焦点问题。港口拥挤的现状直接导致滞期费争议的频频发生。就滞期费而言,相关的著作也可谓数不胜数,英美有关滞期费的专著一再改版也是为了适应法律实践发展的需要。 对于航次租船,实务中采用的格式合同有很多,诸如金康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但是任何一个格式合同其条款都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以改变或增删。在租船业务这样一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领域内,法律强制性规定极少,因此当事人双方对于各自权利义务如何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装卸时间和滞期的相关条款往往会涉及高额的滞期费及频繁发生的纠纷,并且当前新的滞期费案例的不断推陈出新,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应跟上其变动的步伐,因此本文拟从当前判例法的角度透析一下当前滞期费的法律地位以及英美判例法的法律实践。 通篇文章结合英美判例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实践对滞期问题的立场,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滞期风险的划分、滞期的有效起算、对“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法律原则的突破以及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等几个方面切入,详细论述了判例法对滞期风险的认定、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另行约定、船东防止滞期扩大的义务、如何区分泊位租约与港口租约、无效通知书的法律地位、除外条款与船东过错对于滞期中断的作用、装港已经产生的滞期费应由何方来承担等滞期费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最新的一些判例,如The Happy Day等案的判决,深入阐述了当前法律实践对于装卸时间及滞期费起算的要求,以及对无效准备就绪通知书的立场,分析了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承担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此外,还就现在大量存在的租约下提单中的滞期费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本文正是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着手,结合英美法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滞期问题的判例,对滞期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航运及法律界人士研究航次租船及滞期等问题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