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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上诉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的原则,无论当事人的上诉范围如何,法官必须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本质上是奉行“积极的实体真实探知主义”的理念,目前的两审终审制度过多的是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而对于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很难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在我国的四级法院体系中,绝大多数案件是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其级别较低,也难以保证法律适用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有鉴于此,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全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中实行有条件的法律审制度。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国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极力完事本国法律制度,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关注案件事实的真相,也要重视法律的统一适用,在这一方面,现代大多数国家针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建立了对其进行审查的法律审制度。而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不统一之现象非常多,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据此,笔者在研究国外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上,探讨我国法律审制度的构建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刑事诉讼法律审制度概述,主要探讨法律审的概念、特征及其所具有的功能;第二章是域外法律审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从法律审的启动机制、审判机制和裁判机制三个方面的研究,以期获得具有普适性的规律;第三章是我国建立法律审制度的必要性考量与可行性分析,主要阐述法律审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司法实践之所需以及具备之基础和条件;第四章探讨在我国建立法律审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法律审制度的适用原则;二是有关法律审具体程序的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