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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社会财产,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国有资产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尽管国有资产如此重要而受到经济界和政界重视,国有资产却在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流失。民法从国有物权、国有准物权、国有债权和国有无形资产权方面调整国有资产关系。但是民法的积极保护不能掩盖其调整的不足。民法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保护方面从理论到实践方面都存在未能解决的问题。而民法对于侵犯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所设置的责任形式中欠缺了民事责任,这一责任设置的不完善无疑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并且民法所能提供的救济方式较为有限,因而民法无法胜任全面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商法特别是《公司法》也对国有资产关系做出了调整,但是由于商法调整范围囿于商主体的商行为。而国有资产的取得、占有、收益和处分,真正能够进入商法调整领域的只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商事关系无法概括国有资产关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正是这些规范化文件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但是,由于行政立法水平不高和行政执法效果较差,行政法也不能够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再看刑法,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刑法意识到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也针对国有资产不正常流失增设了针对国有资产的刑事犯罪。但是由于刑法只对一些重大极端的针对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予以制裁,且相对稳定的刑法无论如何也跟不上瞬息万变的社会关系的步伐。 典型的公法和私法都不能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资产关系既不仅仅是公法关系也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它是一种由三方主体参加的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而这种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必须在经济法视阈下进行。国有资产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优势。但要切实保护国有资产,还要架构出符合国有资产法律关系的立法设计,并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