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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利害关系人为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实现,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作出尚未执行之前,向法院提起对前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其作为一种事前的救济措施,是传统行政诉讼救济措施的补充。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模式以事后救济模式为主,缺乏事前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对于当前民众所期待的全方位的权利保护需求无法适应。立足于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权利保护,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是预防性行政诉讼概述,主要论述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理论基础,充分说明该制度的构建具有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域外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探析,以分析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为主,参考其中经过实践检验并行之有效的措施,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法治环境,构建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现状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第三部分是分析构建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可能出现的阻却因素,目前阻却因素主要是理论以及实践上面的困境,在理论上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以及行政成熟性原则进行分析化解其中的矛盾,在实践上对与立法以及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中的冲突问题进行化解;第四部分是思考如何构建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与举证责任、审查标准以及裁判类型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