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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行为是种族延续、民族发展、社会繁荣的必要条件,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生育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国家通过强制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发展生育保险制度,是对生育行为承担者价值的认可,有利于提高本国的人口素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迄今为止,在全世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都包含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1]。我国在1951年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生育保险制度也正处于从“企业保险模式”向“社会统筹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险种相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展相对缓慢,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生育保险制度重构而进行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采取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研究国内外生育保险的基本理论制度,借鉴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提出了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重构的一些思考,以期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生育保险与生育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论述,该部分对生育保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生育保险的特征,明确了生育保险与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从而对生育保险的基本理论制度有个总的概括,为探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欧亚部分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主要内容、发展趋势及相关经验,以期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构提供经验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介绍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旨在找出主要矛盾,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构找出切入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重构的思考,从重构的概念、重构的意义、原则、制度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对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